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1-2-7 23:46 编辑
一对恋人共同生活了仅几日,男方刘先生便起诉女方赵女士归还彩礼100万元。个中爱恨纠葛且不论,这笔彩礼究竟作何归宿?
爱情走得太快就像龙卷风
2019年,刘先生和赵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建立了恋爱关系。两人很快如胶似漆,几个月后,刘先生向赵女士转账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彩礼。
收到彩礼后,赵女士花30多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登记于自己与前夫共同生育的儿子名下。
然而缘来缘去缘如水,刘先生和赵女士共同生活两三天后,便发现两人性格与生活习惯有诸多不合,故而发生矛盾,赵女士愤然从刘先生家中搬离,双方也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爱情走了,钱财总得回来。刘先生遂将赵女士诉至天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彩礼100万元人民币。
感情没了,钱得算清
被告赵女士辩称,经过中间人的协调以后,原、被告双方曾就彩礼的返还达成一致意见:由男方补偿给女方精神损失等各项损失 12 万元;对车辆的损失,当时约定将花了30多万购买来的车辆过户到男方的名下;对剩余的 58 万元由女方全部归还。
对此,刘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并表示:双方没有达成由被告所说的彩礼返还协议,被告方也已擅自将车辆进行了处置。
法院判决,给爱一个好聚好散
经审理,天台法院认为:
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另一方彩礼,给付彩礼后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
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在本案中,原告刘先生为与被告赵女士结婚给付赵女士彩礼 100 万元后,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故被告赵女士应当返还彩礼。
本案原被告虽然未办理结婚的登记手续,但是基于原、被告双方确实共同生活了两三天时间,结合在本案中也无确切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共同大额的消费支出、原告在双方未登记这一结果中存在重大过错等因素,法院酌定由被告赵女士向原告刘先生返还彩礼 98 万元。
此外,被告辩称 100 万元中有 30 多万的购车款系原告对其儿子赠与以及双方已经对彩礼的处分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是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天台法院判决被告赵女士返还原告刘先生彩礼 98 万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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