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郎慧)近期,网传部分二手房业主哄抬交易价格,针对此事,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市民呼吁:要理性研判房地产市场信息。为加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近日,广州市住建局印发《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文中规定房屋交易当事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屋交易信息应当真实,交易房屋应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交易条件。
在新建商品房预售与现售方面,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公司均不得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电商费等性质的费用。
新建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房款以外的其他费用;同时,为新建商品房提供销售服务的第三方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律师费、电商费等费用。
针对二手房交易市场,意向承租者在浏览中介网站时,应注意房源信息编码。接受房源出售人委托发布房源买卖信息的,受托人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与房源业主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房源信息编码。在房源成交或房源买卖委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删除发布的房源信息。
强调房屋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对平台上发布的房源买卖信息负有管理责任,不得发布没有房源信息编码的房源,对平台发布的虚假信息应当及时删除。今后,房地产中介在提供房屋交易中介服务时,还应当制作购房政策告知书,告知交易当事人本市相关房屋交易购房政策,并由交易当事人签名确认。
为防止出现一房多卖行为,存量房买卖已经办理网上交易手续的,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自动锁定交易的房源。房源未解除交易锁定之前,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不再接受该房源的其他买卖交易操作。此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在法律责任一项中,文中针对各项违规行为作出明确处罚,如对于发布虚假房屋交易信息或者发布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交易条件的房屋交易信息的,对发布人按照每宗信息处以3000元罚款;对违法预售正在建设的商品房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违法销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现售条件的商品房,可按销售的房屋套数,每套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