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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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8 18:13: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0-9-8 19:32 编辑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求职招聘将有新规 公共机构八种服务不得收费

作者:全媒体记者黄细英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黄细英)9月3日,记者从省人社厅官网获悉,《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9日前,可通过邮箱(rst_shichangchu@gd.gov.cn)或传真(020-83339935)反映意见。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八种服务不得收费

    《草案》明确,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八种服务,不得收费。包括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接收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档案信息化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服务许可证后才可以提供职业中介活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者应聘特殊工作岗位须亮证书

    《草案》指出,用人单位不得招聘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员;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未经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同意的;由国家或省统一派出且未满服务年限的人员;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用人单位招聘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招聘未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职业中介要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根据《草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事项,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在网站主页标明;不得捆绑强制收费、隐形收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针对劳务派遣市场活动,《草案》作了特别规范。应建立“互联网+”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测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劳动争议等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单位公示制度,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劳务派遣单位经营许可基本信息、经营场所面积、派遣人数、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等情况。

    来源:南方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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