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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7-4-16 12:26 编辑
法制网北京4月14日讯记者万静商务部今天对外公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办法》将从制度上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模式,经销商可以同时经营多个品牌产品,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
据悉,上一次关于汽车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是2005年4月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将在新《办法》实施起废止。新办法最大的变化在于,取消了关于“汽车品牌”的说法,这是指经销商在销售汽车时,必须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并使用与供应商授权相一致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该规定对当时还未成熟的汽车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汽车市场增长放缓,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的矛盾突显。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巡视员胡剑萍表示,《管理办法》最大的突破是,从根本上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不再强制性要求品牌授权,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种模式并行,这为打破品牌垄断、市场充分竞争、创新流通模式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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