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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6-8-30 23:40 编辑
“3.26”梅城恩华广场枪击案三名未成年被告人一审获刑!
今年3月26日下午,梅州城区彬芳大道鸿都恩华广场发生一起枪击案,数名嫌疑人持霰弹枪、骑乘多辆摩托车在路边朝广场开枪,导致两名初一学生受伤,事发后,梅州警方第一时间发布通报,并抓获其中一名嫌疑人梁某豪,次日,嫌疑人张某龙、李某锋也被抓获抓获归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三人被公诉机关告上了法庭,该案也于近日进行了宣判。
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龙、李某锋、梁某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人蓝某荣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张某龙、李某锋、梁某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某炭、李某勇、梁某赔偿经济损失。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该案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
梅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梁某豪与蓝某荣等人在酒吧唱K时遇见此前发生过矛盾的钟某明等人,担心对方的人会打他们,于是梁某豪便打电话叫张某龙过来帮忙教训对方,张某龙答应并说要先去拿枪,随后纠集被告人李某锋到现场,适逢被钟某明等人追打至恩华广场的梁某豪与蓝某荣被控制,张某龙便从衣服中拿出枪准备射击钟某明,不料却将其同伙梁某豪、蓝某荣误伤。导致梁某豪手臂受轻微伤,蓝某荣直接倒在血泊中。
经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蓝某荣被散弹致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人体伤残鉴定,蓝某荣损伤综合评定为六级伤残。
梅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龙、李某锋、梁某豪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持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六级伤残,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告人张某龙、李某锋、梁某豪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龙、李某锋、梁某豪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锋、梁某豪能积极与原告人协商,赔偿了原告人蓝某荣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原告人的谅解,根据缓刑的条件,可宣告缓刑。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二、被告人李某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梁某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某炭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16892.62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蓝某荣。
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最小的才14周岁,最大的也才17周岁,年纪轻轻就在恶性案件中“唱主角”,真是让人感到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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