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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6-4-22 20:48 编辑
4.2历史建筑
根据《梅州市保护历史建筑的实施意见》(2015年4月),梅州市历史建筑评定标准为以下五点:
(1)对于具有60年以上建筑历史(特别有价值的近代建筑可适当放宽年限)。
(2)有一定保护价值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
(3)能够反映地方发展历程、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能够反映地域建筑文化特点。
(4)建筑样式、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5)著名人物的故居、旧居、纪念地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以及其他能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包括各种类型的古民居、祠堂、书院、会馆、教堂、寺庙、牌坊、石阶、码头、遗址、墓葬、桥、塔、井、亭、台、阁等和其它一些单体的历史建筑(含周边50米内与历史建筑密切相关的古树名木)。
具体以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名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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