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开展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放宽缴存职工省内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范围、开展拆迁安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等议题。从今日天(4月1日)起,这些政策将实施!
●省内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每户最高限额为20万元,且最高不超过缴存职工(含配偶)账户保留余额的15倍,具体贷款额度根据所购房屋总价、职工缴存工资基数、缴存账户保留余额及征信情况等因素核定。
●开展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以户为单位提取,每年提取一次。按照物业费政府指导价一类A类标准(1.5元/平方/月),自住住房面积144平方计,每户每年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2592元。若当年物业费实际支出大于最高提取额度,则提取额度为2592元,若当年物业费实际支出小于最高提取额度,则按当年物业费实际支出提取。
●开展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拆迁安置房有超出置换面积部分需购买的,可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拆迁安置房购置部分购房款额。
●缴存职工省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同时提取父母及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所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