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7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6]常住居民II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梅县机场航空安全的通告
为保护梅县机场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梅县机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梅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跑道两端向外各延伸15公里、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向外各延伸6公里的区域。
二、禁止在梅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设置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 (构)筑物、吊升设备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建筑物或设施;
(七)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施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航空模型或者其他升空物体;
(八)从事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等物品;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三、在梅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按规定向梅州市或者梅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的机场地区,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它们不会对航空器的运行构成危害。
四、在梅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法修建、种植或者设置的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由所在地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清除,其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主体自行负责。
五、在梅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 (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六、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机场通信导航气象设施电磁环境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应当由市或者县、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机场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七、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和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
八、禁止攀越机场围界或者移动、破坏机场的任何设施。
九、禁止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修建任何建(构)筑物和种植树木。
十、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核查机场的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状况,发现妨碍机场航空安全的,应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十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保护梅县机场净空的通告》(梅市府〔2004〕52号)同时废止。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