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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手续的通知
梅市建函〔2014〕114号
发布时间:2014-06-13 15:59:22 浏览次数:582次
梅州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企业、商业银行,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和《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市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梅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梅市建联字〔2013〕6号)的规定,为确保商品房预售款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告知购房人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及所有现金销售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时,应同时提交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账户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二、各商业银行应无条件将全部预售购房款(包括首付款、银行按揭款、所有现金销售款)划入监管账户。各商业银行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应同时提交《承诺书》,承诺将后续按揭款全额存入监管账户。对未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的商业银行,我局将暂停或取消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资格。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银行未经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审核同意,不得将预售款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转作他用。同时应积极配合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开展监管工作,按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批准的支付额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款拨付。
四、商品房预售款原则上分为办理预售许可证后一个月内、以后按工程形象进度每四层一次、封顶后、装饰工程每完成30%一次、竣工验收后、初始登记后等时段进行拨付。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资金拨付申请审批表》中提出审核意见,确保专款专用。
五、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预售资金监管的重要作用和严肃性,严格按照协议履行监管职责。因监管不力导致预售资金未投入到相应的商品房工程项目建设,造成购房者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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