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员工会上被打自认是工伤 2012年12月25日7时左右,易某所在公司的生产部召开班前会议,由主任宋某主持。其间,宋某对易某的工作提出批评,易某不服,双方发生争吵。易某一时气急先动手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后反而被宋某等人打伤。 易某受伤后,公司将他送往医院检查治疗。事后,宋某等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易某也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 易某认为其构成工伤,因为参加班前会议是履行工作职责的另一种形式,其间,因工作问题与宋某发生争执是属于正常的履行工作职责范围,而在争执过程中被打伤,说明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自己受到的是行政处罚,而行政违法并不等于故意犯罪,只有故意犯罪才不得认定为工伤。 判决:打架斗殴非意外伤害不属工伤 去年9月,易某向丰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后认为易某是因工作问题与宋某发生口角纠纷而引起打架斗殴受伤,不符合工伤情形,为此不予认定工伤。 易某不服,向丰顺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丰顺县政府维持该决定。易某还是不服,遂将人社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本案经丰顺县法院一审后,认为易某在上班召开班前会议时受伤,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条件,但他受伤是在召开班前会议时因对管理人员的批评不服而导致双方发生打架斗殴所致,为此易某所受到的伤害不是意外伤害,不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故维持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一审宣判后,易某不服提起上诉,梅州中院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工伤应有不可预测性 经办法官表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取决于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受到的伤害是否具有不可预测性。 一方面,受到的伤害必须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本案中,易某所受伤害虽与工作有一定关联,打架起因是因为工作与同事发生矛盾,但该矛盾并不必然导致他受伤的事实,其受伤直接原因是易某不服管理而首先动手打人。因此,易某所受伤害与其工作职责无直接因果关系,其所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与此同时,致伤行为还应具有不可预测性。本案中,易某对于自己先动手打人行为可能会导致受伤应该具有可预测性。按照工伤认定的不可预测性原则,易某不应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当然也就不应认定为工伤。 经办法官提醒,工伤保险和劳动法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伤害能及时获得救济和经济补偿。对于因私愤而导致受伤,法律不予保护。 1.易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被认定。 2.易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政府维持决定。 3.易某将人社局告上法院,一审、二审均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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