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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原貌保护。
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或者拆除历史建筑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人将历史建筑的所有权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
所有权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历史建筑,其修缮、修复、保养和管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其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其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其中第二十三条说的非常清楚,没有说:“对那些没有保留价值且比较破败的,并征得户主的同意后才可以征收拆除。”谁给你们这个权利?请问你们经过哪个级别的审批,动手拆除?你们公表了拆除哪些围龙屋吗?你们对这些你们拆除的围龙屋进行过详细的测绘和调研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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