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梅州中学一女教师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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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11#
发表于 2011-7-14 00:48:13 | 只看该作者
严重鄙视这个老师,如果是学校或教育部的潜规则的话,那么奉劝家长,孩子自己找私塾老师算了,(如果有好的私塾老师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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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1-7-14 01:38:59 | 只看该作者
又是个教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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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1-7-14 06:37:16 | 只看该作者
即使这样也不能把全部的责任规咎于刘老师,学校升学率关一老师什么事,肯定是上级发话指使的,要怪怪丘x辉,怪中国这个教育制度,梅州犹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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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14#
发表于 2011-7-14 08:03:56 | 只看该作者
提高学校升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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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匿名  发表于 2011-7-14 08:15:52
梅州学校追求升学率的结果,就是欺骗低分学生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教育法,楼主完全可以起诉学校和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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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16#
发表于 2011-7-14 08:51:15 | 只看该作者
确实很正常 ,且存在很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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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1-7-14 09:07:48 | 只看该作者
刘老师应该使校长压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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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匿名  发表于 2011-7-14 09:14:15
一是介绍学生上职业学校老师有回扣;二是把成绩不好的学生劝退可以提高学校升学率.
是正解。

每个孩子都应该读完高中和大学,现在大学已经普及。初中成绩不代表什么,很多科学巨人初中学习都很差。

老师何德何能给别人下这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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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19#
发表于 2011-7-14 09:26:46 | 只看该作者
还有这样的老师
能教出好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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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20#
发表于 2011-7-14 09:32:50 | 只看该作者

Re: [讨论]梅州中学一女教师无德

 
引用( mocha-girl )
下面我说的是在我读书时候在学校发生的事情都是句句属实,这样的事情应..
以前我读初三的时候,初三的班主任也一样这样说,好几个成绩不好的同学被他说了后就没参加中考.他当初也叫我别参加中考,直接去读职业学校的...他们有回扣的说.....他自己亲口告诉我,他有这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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