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翻供律师离席拒辩 2011年06月24日17:13 北京晚报
一名被指控犯有放火罪的被告人,昨天在昌平区法院出庭受审时,当庭翻供。而他的辩护律师则以他翻供为由,拒绝再担任他的辩护人,离庭而去。在记者9年的法院采访生涯中,这种情况还是第一次遇到。
律师自认拒辩有据
此案的被告人是44岁的丁某,他被指控欲放火烧死其同居女友。公诉人说,今年3月13日晚11时许,丁某在昌平区其住处,因感情问题与41岁的同居女友余某发生争吵,并欲杀死余某。丁某将液化气罐搬入房内,将液化气罐阀门口对准燃烧的火炉,并将阀门拧开,致使液化气罐起火燃烧,造成余某被烧伤,后院内居民将火扑灭。经医学鉴定,余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然而,丁某在法庭上否认故意放火。丁某说:“案发当天中午,我回家后,余某跟我要钱打牌,我就给她了。后来她又跟我要钱,我们就发生了争吵,后来我把液化气罐搬到了屋子里,当时液化气罐没有关严,但是我不是成心没有关严的,当时屋子里有煤炉子,导致液化气罐着火了。”
轮到辩护人发问时,律师杨某问丁某:“你是以今天庭审供述为准还是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为准?”丁某回答说:“以今天说的为准。”律师再问:“你的供述与今天的庭审陈述有矛盾的地方,你是否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火怎么着的?”丁某再次表示:“煤炉子导致液化气罐着火的。”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杨某说:“因为我是法律援助的律师,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基本事实不认可,基于相关法律规定,我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经过审判长同意,杨某离席而去。
据了解,杨某是法院为丁某指定的辩护律师。由于丁某此前自愿认罪,但开庭时却翻供,因此杨某认为与指定辩护的内容不符,所以拒绝辩护。
专家认为《律师法》有缺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介绍说,《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从这个法条来看,律师可以以“委托人隐瞒事实”为由拒绝辩护。
但是,洪道德认为,《律师法》的这一规定是没有看到辩护制度的特殊性,没有看到辩护与代理的重大区别。代理的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代理人不可以违背委托人的意志。而辩护人则不同,辩护人依法享有完全独立的诉讼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例如被告人坚持自己无罪或者不承认犯罪,而辩护人根据已掌握的案件事实,对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为被告人做有罪从宽处理的辩护;或者相反,被告人承认犯罪,而辩护人坚持做无罪辩护。辩护人的意见不论和被告人是否一致,双方的观点对法庭而言都是合法有效的。
正是基于这一观点,洪道德表示,《律师法》第三十二条如果仅针对代理作出规定是合理的,但把代理和辩护放在一起,就有缺陷了。
嫌犯有权不自证有罪
洪道德教授认为,辩护人不受被告人意志的约束,如何辩护不取决于被告人的态度。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对证据材料的收集,有很多种方法可以使用。被告人提供的情况,仅仅是辩护律师了解案情,搜集证据的途径之一。可见,被告人是否如实陈述,并不能成为辩护律师客观上能否进行辩护工作的决定性因素。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律师仅以被告人“隐瞒事实”或“不如实陈述”就拒绝辩护的权利,就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限制甚至剥夺。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的赵三平律师介绍说,如无法定事由,律师不得拒绝辩护,否则将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罚;如有法定理由拒绝辩护的,应按照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办理,而不是一走了之。赵三平律师认为,刑事案应该由公诉方来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没有义务自证有罪。因此,以被告人翻供、不认可此前的供述为由拒绝辩护,是不妥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