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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地位及其影响
一般认为,早期维新派郑观应、马建忠、薛福成、何启、陈炽、胡礼垣等人是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人较早揭示不平等条约的不平等要素并主张进行改约的代表人物。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早期维新派对不平等条约的认识,不仅时间上有一个先后过程,并非同一历史时期的认识,在认识的准确性上,也存在一定的疑问。
从现有资料看,何启、胡礼垣的修约观并不鲜明。[64] 陈炽《庸书》的《外篇卷上•税则》作于光绪十五年春日本换约以后,已是19世纪90年代的认识。郑观应阐述修约的《易言》,虽是1870年代中期以后的作品[65],但他那举纲张目的《条约》一文,要到1895年才增订成文。[66] 时期上确实可以认为是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人较早揭示不平等条约问题的,应数马建忠和薛福成。马建忠于1879年夏在《复李伯相札议中外交涉仪式洋货入内地免厘禀》中,提出修改不平等条约中的税则的主张,提议加税。[67]薛福成的论述比马建忠系统。他在作于1881年的《筹洋刍议•约章》中指出:“中国立约之初,有视若寻常而贻患于无穷者,大要有二:一则曰一国获利,各国均沾也。……一则曰洋人居中国,不归中国官管理也”。[68] 指明片面最惠国待遇(利益一体均沾)、治外法权是中国不平等条约中的两大要素。对于马建忠认为的不平等条约中的主要问题关税问题,只字不提。相形之下,何如璋的观点与马建忠接近,与薛福成有比较大的区别。
如果仔细考察薛福成的考察条约的主要途径,将会发现其资料依据有不准确之处。关于《筹洋刍议》的资料来源,薛福成在该文序中说:“窃不自揆,网络见闻,略抒胸臆,笔之于书,凡得《筹洋刍议》十四篇。”他所“网罗”的“见闻”,其中就有日本改约的信息。他明确提到:“近闻美国与日本议立新约,许归复其内治之权,外人皆归地方官管辖。中国亦宜于此时商之各国,议定条约。” [69]这里所指美国与日本所立的“新约”应指1878年7月签订,次年4月批准交换的《修订日本国合众国现行条约某些条款并为增进两国通商的约定书》[70]。其中规定,美方承认日本收回税权、废除出口税,收复沿岸贸易的管理;关于条约的实行日期,则规定在其它缔约国也缔结了与此相同的条约并付诸实行之时。[71] 其中没有涉及答应日本收复“内治之权”,即废除治外法权的问题。这封“议定书”是在寺岛外务卿主持修改条约交涉时期签订的,当时整个改约交涉的中心是收回税权,不及治外法权。寺岛改约交涉失败后,井上外务卿继之,才将重点从税权移至法权。[72]薛福成对不平等条约的论述,在上述诸位同时代人士中,虽然最具系统性,但是论证的依据不是很准确。
相形之下,何如璋以日本改约为参照,围绕关税问题和治外法权展开的条约认识,可以说达到了他的同时代人的具有代表性的认识高度。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担任驻日使臣期间有机会考察日本改约交涉的实践。20世纪“革命外交”时期中国展开的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交涉,重点就是实现关税自主和废除治外法权这两大问题。这两大问题,何如璋在半个世纪前已经提出来了。
在何如璋上书左宗棠之后不久,光绪七年正月,左宗棠诏入值军机处。这无疑可以为当时中国实行改约提供了契机。但从目前的资料看,左宗棠似没有回复何如璋的来信。刘坤一对何如璋提到的修改条约问题也基本持观望态度:“日本此举果能如愿以偿,他日中国踵而行之,似亦未尝不可得手。”[73]认为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自强”这一何如璋不认为是办法的办法。在何如璋致书商讨条约问题的诸位清廷大员中,对中国的改约关切最深的是当时的驻英使臣曾纪泽。曾纪泽直接回复何如璋的回信以笔者目力所及还没有发现[74],但他对不平等条约问题的关注不在何如璋之下。《伊犁条约》签订之後的1881年5月22日,他在伦敦的中国使馆曾向英国驻日本公使巴夏礼详细探询日本改约的现状和前景。[75]光绪十三年正月十六日,在他即将离任时写了《中国先睡后醒论》,明确提出“重修和约”的主张。[76] 但是清政府始终没有象日本那样提出修改条约。民国时期中国政府围绕实行关税自主和废除治外法权着手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交涉,离何如璋建议清政府改约的时间已经过去了半个世纪。
何如璋的条约认识对朝鲜的影响比较复杂。金弘集回国后,向朝鲜皇帝高宗呈上了何如璋命黄遵宪撰写的《朝鲜策略》。朝鲜政府以策略内容为中心,制定了朝鲜全面开港的方案。1880年12月16日(光绪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何如璋电函总署,告之“朝鲜近日朝议渐知变计,商与美国立约,请由中国代为主持”。[77]有学者指出,1882年2月,与美国谈判签订条约之前,朝鲜代表金允植来中国与李鸿章会谈时,提出三份条约草案,其中一份是由黄遵宪起草的。[78]虽然朝美签订条约的正式谈判,何如璋没有直接参加,最后签订的《韩美修好通商条约》也是一个不平等条约,但根据朝鲜政府起草的中朝方稿本,则“富有打破过去欧美和东方各国间所订条约的模式的特色”[79]
[1] 60年代台湾学者李恩涵在《曾纪泽的外交》一书中已论及驻外使臣曾纪泽修改不平等条约的主张。(参见该书第六章第二节《筹议刷新中国的外交政策》,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民国55年版,第304-308页。)80年代以后对晚清不平等条约认识史的研究逐渐增多,主要集中在两个点上。首先是中国资产阶级主要派别主要是孙中山与不平等条约的问题,有林建曾、成晓军《试论孙中山对不平等条约的认识与态度》(中国孙中山研究会编《孙中山和他的时代——孙中山研究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91-618页,第619-637页),尚明轩《孙中山与废除不平等条约》,(《北京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林成《辛亥革命前夕中国资产阶级主要派别对不平等条约的认识》(《贵州社会科学》1991年第10期)。其次是关于维新派的条约认识,有宗成康《试论早期维新派反对不平等条约思想》(《历史教学》1998年第4期),李育民、李斌《戊戌时期维新派对不平等条约的认识》(《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
[2] 郭廷以编著:《近代中国史事日志》,上卷,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29页。
[3] 何如璋:《使东述略》,“走向世界丛书”(钟书河主编)标点本,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90-91页,第100-101页。
[4]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季中外使领年表》,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8页。
[5] 何如璋:《与出使英法曾袭侯书》,温廷敬辑:《茶阳三家文钞》,补读书庐民国十四年本,卷三,第7页下。
[6] 井上馨侯传记编纂会:《世外井上公传》,第三卷,内外书籍株式会社昭和九年版,第291页。
[7] 同上,第292页。
[8] 何如璋:《与出使英法曾袭侯书》,第7页下。
[9] 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书》,上卷,原书房昭和四十年版,第87页。
[10] 犬塚孝明:《森有礼》,吉川弘文馆昭和六十一年新装版,第205-206页。
[11] 何如璋:《与总署总办论日本改订税则书》,《茶阳三家文钞》,卷二,第14页下。
[12] 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书》,上卷,原书房昭和四十年版,第88页。
[13] 何如璋:《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条约书》,《茶阳三家文钞》,卷三,第9页上。
[14] 刘坤一:《复何子莪》(光绪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刘坤一遗集》第五册,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87页,“中国近代史资料丛书”(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主编)。
[15] 何如璋:《上左爵相书》,《茶阳三家文钞》,卷三,第15页上。
[16] 何如璋:《与总署总办论朝鲜事及日本国情书》,《茶阳三家文钞》,卷二,第14页上。
[17] 何如璋:《与总署总办论日本改订税则书》,第15页上。
[18] 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书》,上卷,第88页。
[19] 何如璋:《与出使英法大臣曾袭侯书》,第7页下.[20] 同上,第7页下—第8页上。[21] 同上,第8页上。[22] 同上,第8页上。
[23] 光绪六年(1880)六、七月间,金弘集作为朝鲜李朝的修信使前往日本,与日本外务省商议定税等事。金弘集曾于中国驻日使馆与使臣何如璋、参赞黄遵宪等人商议大要。根据当时何如璋、黄遵宪与金弘集的笔谈,可知何如璋于七月十八日(8月23日)之前已经了解到日本条约草案的主要内容,向金弘集称道“其稿极详细,亦极公平”。金弘集问何如璋是否可以“觅惠”,何如璋答应“当为先生图之”,但嘱咐“事需秘密为要”。几天后,议约稿送呈金弘集,并告之“前呈之件,系此间由英文译书者”。“此间”指日本方面。可知何如璋所见到的议约稿件,并非中国和日本政府之间以公文形式传递的公开文件。(《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 》,李庆编注:《东瀛遗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稀见史料辑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6页。)
[24] 何如璋:《与总署总办论日本改订税则书》,第14页下。[25] 同上,第14页下—第15页上。[26] 同上,第15页上。[27] 同上,第15页上、下。
[28] 信夫清三郎编:《日本外交史》,上册,天津社会科学院日本问题研究所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88页。
[29] 曹中屏:《朝鲜近代史(1863—1919)》,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63页。
[30] 据光绪六年十月十六日何如璋致总署函,称“先是朝鲜金使之将来,如璋欲劝令外交,荷承总署指示,又素知北洋李爵相屡经致书劝谕,而近来南洋岘庄制府亦主此议,因於其来也,危词巽语面为开导,渠颇觉悟”。(参见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1972年版,第438页)由此可知。
[31] 《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李庆编注:《东瀛遗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稀见史料辑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32] 同上,第15页。
[33] 同上,第16页。
[34] 同上,第16-17页。
[35] 同上,第17页。
[36] 光绪五年(1879)七月,李鸿章曾致书朝鲜政府,建议朝鲜“密修武备,慎固封守,与英、法、德、美诸邦逐渐立约,借以牵制日本,即可备御俄罗斯”。(《直隶总督李鸿章奏遵筹朝鲜讲求武备并致送土仪应否收受折》(光绪六年九月初六日),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二卷,民国二十一年铅印本,第6页下。)
[37] 《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 》,第18页。
[38] 同上,18-19页。
[39] 同上,第19页。
[40] 据光绪六年十月十六日出使大臣何如璋致总署函,在他与金弘集会谈作了种种开导后,“复虑言语未通,不能尽意,中亦有如璋碍难尽言者,因命参赞黄遵宪作一《朝鲜策略》,设为问答论难之辞”。(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二卷,(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2年版,第438页。)
[41] 《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第20页。
[42] 同上,第21-22页。
[43] 同上,第22页。
[44] 光绪六年十月十六日出使大臣何如璋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二卷,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2年版,第438页。
[45] 何如璋:《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条约书》,第9页上。
[46] 同上,第9页上—第9页下。
[47] 同上,第10页上—第10页下。
[48] 同上,第10页下—第11页上。
[49] 同上,第11页上。
[50] 何如璋:《上左爵相书》,第14页上。
[51] 同上,第14页下。
[52] 同上,第14页下—第15页上。
[53] 同上,第15页下。
[54] 同上,第15页下。
[55] 何如璋:《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条约书》,第10页上。
[56] 黄遵宪:《日本国志》,卷十六,上海图书集成印书局光绪二十四年本,第12页下。
[57] 何如璋:《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条约书》,第10页下。
[58] 黄遵宪:《日本国志》卷十六,第12页下。
[59] 《日本国志》中论及税则问题的,集中在卷八和卷十六中。卷八具体介绍了明治十二年日本关税改正稿出示给各国公使后,英国公使询问横滨、兵库、大坂的英国商会,英国商会的详细议复;以及日本大藏卿询问东京、大坂、长崎的日本商会,日本商会议复关税改正稿的详情。详于介绍日本关税改正事宜,简于评述西方各国关税惯例及与日本关税制度的差别。卷十六也是比较简单的注释。
[60] 《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第14页。
[61] 关于黄遵宪《日本国志》的成书,涉及两个问题。第一,黄遵宪的《日本国志》从编纂到正式出版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1878年夏天到日本后第二年萌发著述《日本国志》之念,次年冬天着手编纂,到1882年初离开日本奉命前往美国旧金山任总领事之前完成了《日本国志》初稿。在美国的三年半期间,因公事繁忙,无暇修改。自1885年秋他从美国乞假回乡开始修改工作,历两年时间,1887年成书。光绪十六(1890)年书稿付刊于广州富文斋刊刻,但该年并未出版。直到光绪二十一(1895)年才正式出版。过程虽然漫长,但初稿是在随何如璋驻日期间完成,修改工作则主要在回乡两年的时间里完成。第二,《日本国志》刊刻以后,戊戌时期曾对前八卷进行修订工作,包括《邻交志》卷八日本改约修订税则部分。大致来说,初刻本第八卷的叙述,到明治政府发布五条誓言为止。修改本紧接着详细补充说明了誓言所表示的“求知识于寰宇”的各项维新变法措施,其中包括“其全国上下所最注意”的“改正条约”,篇幅约占所增补部分三分之一强。但增补的内容只是历史的叙述,没有作评论,对其原有条约观没有太大的影响。
[62] 钱仲联《黄公度先生年谱》引录由甫语,《人境庐诗草笺注》附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182-1183页。
[63] 郑海麟:《黄遵宪与近代中国》,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31页。
[64] 郑大华点校:《新政真诠——何启、胡礼垣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65] 易惠莉:《郑观应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页。
[66] 郑观应:《盛世危言》,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40页。
[67] 郑大华点校:《采西学议——冯桂芬•马建忠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3页。
[68] 薛福成:《筹洋刍议•约章》,丁凤麟、王欣之编:《薛福成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28-529页。
[69] 同上,第529页。
[70] 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第十二卷,日本国际连合协会昭和三十八年版,第3页;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书》,上卷,第84页;井上馨侯传记编纂会:《世外井上公传》,第三卷,第282-283页。
[71] 该条约全文载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第十二卷,第4-12页;井上馨侯传记编纂会:《世外井上公传》,第三卷,第283页。
[72] 井上馨侯传记编纂会:《世外井上公传》,第三卷,,第282-283、287-290页。
[73] 刘坤一:《复何子莪》(光绪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刘坤一遗集》第五册,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87页。
[74] 众所周知,曾纪泽受朝廷之命,那段时间正忙于伊犁改约的事宜。参见朱尚文编《曾纪泽先生年谱》,台湾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
[75] Demetrius Boulger, The Life of Sir Halliday Macartney, K.C.M.G. London & New York, 1908, pp.314-318.
[76] 曾纪泽:《中国先睡后醒论》,《近代中国对西方及列强认识资料汇编》第三辑,第244页,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民国73[1984]年版。
[77]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朝鲜宜联络外交变通旧制折》(光绪七年正月二十五日),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二卷,第31页上。有一说,同月26日,何如璋曾访问美国公使平安,表示要在东京由他与平安之间进行谈判,并向平安“出示了将由朝鲜提交美国的条约草案”。由于平安没有得到华盛顿的授权,未接受何如璋的提议。(Payson J. Treat, Diplomatic Relation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1863-1895. Stanford, 1932, Vol. Ⅱ, p. 139.)
[78] 王明星:《韩国近代外交与中国(1861—191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6页。
[79] 奥平武彦:《朝鲜开国外交始末》,刀江书院昭和四十四年版,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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