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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日期间何如璋的条约认识及其与日本修改条约交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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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5 16:17:26 | 只看该作者
驻日期间何如璋的条约认识及其与日本修改条约交涉的关系(中)
(三) 第三次会谈
两次会谈之后,何如璋担心双方语言不通,靠笔谈不能“尽意”“尽言”,遂命黄遵宪在几天内写就《朝鲜策略》一书[40],于八月初二送到金弘集下榻之处。策略中没有论述上几次会谈中谈到的朝鲜禁输出米谷和定税则这两件事。在第一次会谈中,何如璋曾表示金弘集所示朝鲜递交给日本的草案中关于禁输米和税则的规定“弊端极大,切不可行”,建议参照日本改约稿重新考虑,但当时并没有细说具体方案。何如璋对此“尚有一二意见”,令黄遵宪前来“陈大概”。这正是黄遵宪此行的另一个主要目的。会谈就集中讨论了禁止米谷输出和定税则这两大问题展开。
黄遵宪说禁输出米的唯一办法是声明税则自主:“若欲防其输出太多,则惟有税则由我之一法,加税而防之,则操纵皆自我矣。前所送日本约稿,今纵不必防其值三十之重,俱与之声明‘税则由我自定之’一语,则事事不掣肘。”强调:“特为朝鲜本国计,与其一切禁输,致碍他日凶年之输入,不如加税防之由我自主也。”[41]
关税自主之后,税则如何定,收税如何收?黄遵宪也向金弘集陈述定税则以收税的办法,指出:“收税之法,有一极妙策,但使我定一值百抽多少之立意。”并举例加以解释:“如欲值百抽十,则于贸物到关时,由税吏估量时价,货值一百,则取其十。彼商人不愿,则官吏受而购之。既与时价等,转卖之人,亦不至亏,彼商人无怨言。”同时指出这是国际通行的定税法,日本如此,其他国家也都通行。金弘集深表赞同。不过,黄遵宪强调,条约中关键还在于要声明关税自主这一原则:“总之,此刻贵国讲论税事,尚无关大得失。惟切记切记,与他人立约,必声明‘细则由我自主之’一语,以待他日不然。”为了实行这一原则,日本花费了十多年的时间才可以考虑“议改”,当时结果还“未定”。他建议金弘集务必注意领会和师法日本新拟订的改约稿:“日本新拟约稿,本系法文,由法译英文,由英译汉文,故其文意颇未明显。其中用意甚深,措辞极微,即花房公使所谓考求十数年而后有此也。恨为日无多,不及与阁下述其故。然后阁下解人细观之,必知其情。但师其大意,为益多矣。”在关税问题上,强调不必计较税收的多少、快慢,重要的在于掌握自主权。[42]对此,金弘集表示“敬服”。
接着,黄遵宪从与国计民生的关系的角度,进一步论述加税、税则自主以及海关金银流失等问题之间的关系。“税之多寡,于国关系不重,惟输出之金银多于输入,则民生窘而国计危矣。财为生命之源,拱手而致之他人,民贫而乱作矣。”并举日本为例,指明造成这一“民窘国危”的危险局面的根源就在于“税则由他人商定”,如果税则自主,重课进口货,金银输出不多,就不至于有这种局面。所以,他再一次强调:“‘税则自定之’一语,一乃全国安危之所系,不可以不谨也。”[43]上述何如璋致曾纪泽的信中曾指责中国的士大夫“只问税之兴衰,不问输出入之何若”,其中的原因,经黄遵宪这样阐析,就更加清晰了。他在致曾纪泽与致总署的信中一再强调海关金银流失的危害性“较争地为尤大”,其原委在这里也得到进一步的说明。在何如璋、黄遵宪看来,税则自主是前提,加税是手段,目的是防止海关金银流失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金弘集闻知关税问题关系如此重大,鉴于朝鲜的现状,反而对于朝鲜的开港更加心存忧虑了。黄遵宪劝导说当今时势,闭关可谓不达时务之甚。提醒他关于开港问题,在刚才呈送的《朝鲜策略》中有详细的论述,可为借鉴。建议金弘集回国后“与当局有力者力主持之”,对金弘集寄予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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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5 16:18:26 | 只看该作者
(四) 第四次会谈
八月初四,金弘集即将回国,临行到清使馆向何如璋辞行。何如璋简单询问了金弘集与日本方面商谈税则的进展,解释了《朝鲜策略》的用意之后,重申了这几次笔谈的主要意思:其一,日本欲与朝鲜建交,是出于真意。其二,商议税则时,不必急于交涉加税,只需声明“税由本国自酌”就可杜绝后患。其三,如果以后俄国来要求通好,不宜断然拒绝,以免俄国以此为借口制造事端。其四,为了防备俄国,不如先与美国结交,以牵制俄国。如果与美国结交一事不能如愿,万一俄国前来要求通商,不如勉强答应为好。最后,双方交流了以後联络的方式。两个月之后,何如璋将这次与金弘集的会谈向清政府作了汇报。[44]
在与朝鲜修信使的会谈中,关于条约问题,何如璋采取把东亚各国看作同一种特殊的条约制度的角度,来评论日本改约,中国的条约问题尤其是朝鲜的条约问题的未来走向,指出“我亚洲各国,以前均未悉此间情形,故受损实多。此间(按:指日本)因近日始知,故欲与西人议改”,对日本的改约采取在致曾纪泽的书信中所说的“本属同病”的立场,明显持认同的态度。同时,将日本当时拟订不久的改约稿,以及其改约交涉的具体经验,作为亚洲各国与西方建立新的条约关系的模式,建议朝鲜以与西方包括日本在内的各国建立新的平等的条约关系。在这种新的条约制度中,关税自主原则是其核心。而关税自主的目的,并不在于税收增加多少,而是在于防备他一再强调和阐述的海关金银流失的危害性。
会谈中,对朝鲜的条约问题探讨得很充分,至于中国的条约问题怎么办,在金弘集询问时,何如璋没有正面回答。上述给曾纪泽的信中提出、在致总署的函件中又回避了的中国改约的主张,究竟是一种私议,还是公议?还需要作进一步考察。
五 与刘坤一全面论述日本改约及中国的条约问题
如上所述,何如璋较系统地论述条约问题时,正是井上馨外务卿主持改约交涉的时期。与寺岛外务卿时期不同,井上外务卿把修改条约的重点从税权转移至法权,将治外法权和关税权同时提出。这一改约交涉内容都体现在新的条约草案中,即何如璋在上述致总署的信函中提到的“昨见泰西公使言,既次第送稿”,以及在与金弘集会谈中反复提到的“议改约稿”。但无论在致总署的函,还是与金弘集会谈,何如璋都只谈及税权,不及法权。何如璋对日本改约的情况是否了解不全?在他同一时期致当时的两江总督兼南洋通商
大臣刘坤一的《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约条书》一信来看,情况并不如此。
这封书信围绕日本送给西方各国驻日本公使的“新拟约稿”,全面介绍和评介日本的改约交涉的情形。把日本的改约问题作为亚洲国家尤其是中国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在与西方各国的比较中,阐析日本改约的深刻原因。
何如璋介绍道,日本“新拟约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欲加外货进口之税,一欲管外国流寓之人”。[45]
他首先阐析了“管外国流寓之人”的问题,指出这一现象是亚洲独有,具有明显的侵权性,被西方称作“治外法权”:“盖泰西诸国互相往来,此国商民在彼国者,悉归彼国地方官管辖,其领事官不过约束之,照料之而已。惟在亚细亚,领事得以己国法审断己民,西人谓之治外法权。谓所治之地外而有行法之权也。”他系统考察了“治外法权”在中、日两国条约中的起始,指出这种条约特权并非始于中国与西方国家开始建立条约关系的《南京条约》,而是从“戊午节结约”(1858年签订的《天津条约》)始,其原因,他认为西方人“知之外法权为天下极不均平之政”,所以,缔结条约关系之初,“尤未遽施之於我”。日本也是在同一年所订的条约开始,“同受此患”。指的是1858年(安政五年),日本与美、荷、俄、英、法五国缔结的《安政条约》。何如璋进而指出,“治外法权”在条约条文中虽然体现出“持平”原则,但事实上并不公平,因为“刑法有彼轻此重之分,禁令有彼无此有之异,利益遂有彼得此失之殊”。不仅如此,“治外法权”的侵权性还波及对中国人的管理,某些不法的中国人依仗外国势力“冒禁贪利”。由于条约中“有商民归领事管辖之言”,领事进而把租界当作“共治”之地,干涉中国施法,中国人互讼的案件,“彼亦出坐堂皇参议”;中国政府一有禁令,租界成为“逋逃主萃渊薮”。这已是“法外用法,权外纵权,我条约之所未闻,彼外部之所未悉”。种种侵权行为,正是日本致力改约,“欲令外人悉归己管”的原因。[46]
在阐述了日本致力于“欲管外国流寓之人”的同时,何如璋接着比较日本、中国与西方各国海关税则权的差异,解释日本之所以“欲加外货进口之税”的原因。
何如璋指出,日本之所以改约增加税值,与治外法权一样,关税制度在西方和在中国与日本的巨大差异及其弊害。就关税的主权问题而言,西方各国的关税完全自主:“海关税则轻重皆由己定,布告各国,俾令遵行而已。未有与他国协议而后定者”。其原因与其社会制度有关:“泰西各国以商为重,全国君臣上下所皇皇然朝思而夕行者,惟惧金钱之流出於外。欲我国之产广输於人国,於是讨国人以训农,以惠工,且减轻出口之税,使之本轻而得利。欲人之产勿入於我国,於是不必需之物禁之绝之,其必需者移植而种之,效法而制之,且重征进口之税,使物价翔贵,他人无所牟利。诚见夫漏卮不塞,金钱流出,月朘月削,国必孱弱也,故收税之权必由自主,得以时其盈虚而增减,之所以富国也。”而中国与日本的海关税则毫无自主权,“必与西人议而后能行”。不仅如此,海关税则的标准东西方相差也非常悬殊,西方各国的进口税一般是“值百抽三十”,甚至有高达“五十七十”的。而中国和日本的进口税只有“值百抽五而已”,何如璋指出,“此为天下至轻之税”。然而外国商人还不满足,还想“内地通行一概免厘,议纳子口半税,又欲议减税,议减厘,贪得之心,有加无已”,危害性几无止境。这正是日本“所以议加税悉由自主”的原因。[47]
“加税”与“税则自主”是关税问题中两个层面的问题,这在日本修改条约交涉的历程中就有明显的表现。寺岛外务卿主持改约时期,修改条约的重点是收回关税自主权,到井上外务卿时期,关税问题上,已不提寺岛时期比较敏感的收回关税自主权,而把目标缩小在修改现行协定税率上。在与朝鲜修信使金弘集的会谈中,也将这两个问题区别开来,税则自主是前提,加税是手段,目的是防止海关金银流失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已如上所述。但在论日本的改约稿的主旨时,在与金弘集的会谈中所强调的,与这封信中介绍的,似乎有出入。与金弘集的会谈时强调日本改约稿的主旨在于“税则之轻重,由本国主持一语”。而这一封信中指明改约稿在关税方面的内容是“欲加外货进口之税”。但在分析这一加税努力的动因之后又说“此日本所以议加税悉由自主”,把“加税”这一手段问题又与“税悉由自主”这一前提问题联系起来。可见,何如璋对日本改约稿的论述加入了他自己的理解,尤其关切的是实现税则自主这一关税问题得以根本解决的大前提。从日本修改不平等条约的整个历史过程来看,这封改约稿中所反映的“欲加外货进口税”的确只是日本争取关税自主的努力中一个阶段性的目标,何如璋在论述时,把修改关税问题的根本目标提出来反复强调,可以说,他一直在关注的是日本整个的改约问题,即使在论述具体的日本改约稿时,也没有脱离这一整体上的关切。只是在不同的场合,他对税则问题的强调,选择的层面有所不同。这在下面致左宗棠的信中相关论述中,也有体现。
日本为了废除领事裁判权和实现关税自主正展开改约交涉,那么,面临同样问题的中国,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他认为,领事裁判权问题即是“商人归领事自管”的问题,“因法律风气各有不齐,恐一时实难更变”,需要而且可以“加意防维”的是关税问题。
之所以要防维关税,是其所导致的海关金银流失将造成严重的后果。对此他作了深入的分析。如日本社会,海关金银严重流失使其“上下穷困,举国嚣然,弊端已见”。中国情况虽然还不及日本严重,但是日积月累,后果将不可设想。他从中国历代外交问题,结合当时列强的对华政策,指出金银流失将给中国带来亡国的重大后果,指出,古代中国的外交中面临的问题,创通最为深重的莫过于“输币”和“割地”两大事。认为,当时中国海关的金银流失问题远远大于古代的“输币”和“割地”:“今金钱流出之数,比之岁币税币不止十倍,而割地予人犹人之一身去其一指,其他尚可自保。若金银流出,则如精血日吸日尽,羸弱枯瘠,殆不可救药矣。”同时认为,从当时列强的对华政策来看,英国、法国、美国、德国“尚无利我土地之心”,只有“日取吾财,无形隐患,关系甚大”。[48]
解决“无形隐患”的办法首先是练兵自强:“论今日之要务,莫要于练兵自强。”然而,“练兵”只是前提,还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根本的途径是像日本那样“议改条约”:“练兵非必欲战,惟兵力足恃,然后可以力求商务,议改条约。”因为,保护“国命”的前提是保其“财源”。他认为当时虽然有“俄事波澜未平”(指伊犁交涉),但还没有引发事端,自强不可“少缓”。[49]以此与刘坤一交换意见。
这封致两江总督刘坤一的信,对日本改约的基本立场和观点,与上述致曾纪泽的信,及与金弘集的会谈的完全一致。但论述则要完备得多,尤其是对东西方条约制度的差别的比较,非常详细,可以看作是对上述与曾纪泽的信中所说“欧罗巴诸国与我结约,皆威迫势劫而后成议,其取我财贿,伤我利权,有泰西所无者,日本与我本属同病”一语,以及与金弘集会谈中所谓“我亚洲各国以前均未悉此种情形,故受损实多”一语的具体阐述。而论述日本改约问题中的治外法权,这还是第一次。不过何如璋认为,治外法权牵涉的问题太复杂,“一时实难更变”,有实践意义的是条约制度中的另外一个问题,以上反复阐述的税则问题。并再次强调海关金银流失问题是最关系到国家命脉的问题,其危害性大于中国古代的“输币”“割地”两事。为此,应该“力求商务,议改条约”。但在具体的步骤上,这封信中提出先由“自强”而后“议改条约”,与致曾纪泽的信中直接提出“今趁日本改约之时,窃拟我国亦当及此”的主张,要迂回得多。可见,何如璋对中国实行改约的主张一直有犹豫。这大概也正是在与金弘集的会谈时,金弘集提议中国早行关税自主之法时,何如璋迂回不作正面回答的原因。何如璋是否进一步向清政府伸张其修改中国不平等条约的主张?从后来致左宗棠的信件中可以看到,何如璋希望中国像日本那样进行修改不平等条约的愿望非常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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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5 16:19:04 | 只看该作者
六 上书左宗棠建议其促成清政府着手改约
光绪六年十一月何如璋因任期已满被谕召。即将归国,他作《上左爵相书》,上书当时正以钦差大臣督办新疆军务的左宗棠,综论当时中国的现状,指出在中国所面临的众多问题中,与国计民生关系最大的是海关的金银流失的危害。这正是他一贯的主张。同时,明确提出在中国实行改约,建议左宗棠上告两宫太后,与同僚商议,全力以赴在中国实行改约。
他指出当时中国“时势艰虞,强敌凌逼”,面临“从古之所未有”的局面。所面对的大事“甚多”,他总举以下几五件大事。其一是鸦片问题,把它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认为应该“禁鸦片”。这与在致曾纪泽的信中,将其作为海关“漏卮”中的一大宗来讨论有所不同。其二是传教问题,提倡“平民教”。
接下来就是他在以上条约问题论述中深入阐述过的“法权”和“税权”两大问题。在“法权”问题上他指出:“外来客商归地方官管辖,此为欧美各国通行事例。而今之条约,外人犯罪归彼领事,动辄左袒,欺我良懦,甚至通商港岸华民有事亦听其并坐,堂皇侵我内政,反客为主,国纪何在?”指明治外法权的危害性,提出“宜复法权”。至于关税,他又指出:“各国海关输入者,百取二十,输出者,百取十,以为常例。惟我国海关课税,值百取五,天下万国无此轻则。而内地所设厘关,复听其输子税通行无禁,莫大饷源,听彼挟制,殊不值也。”所以“宜增关税”。[50]“复法权”和“增关税”这两大问题,与致刘坤一的信中介绍日本改约稿时提出的“加外货进口之税”和“管外国流寓之人”两大主要内容一致。在税则上,提加税而不提比较敏感的实施税则自主的主张。
最后提到的是“精练海陆军”问题,练兵是为了在武力外交时代作为对外交涉的后盾。练兵问题,在给刘坤一的信中,是在论述“金银流出”即海关关税问题时提出来,把它作为通过通商改约以解决海关问题的前提来看待的,基本精神一致。
五大问题中,何如璋认为最关键的问题,还是关税问题上的海关金银流失问题:“无形之大患尤关於国计民生者,又莫若金银流出之为害。”[51]进一步指出了这一“无形大患”的危害:“开港以来三十余载,输入之货浮於输出,金银流出每岁千万。於此而不为防,日朘月削,祸深於割地,数巨於输币。十年后必无可练之兵,无可筹之饷,四海困穷,国不国矣。” [52] 重申海关金银流失是比“割地”“输币”的危害更加深重的问题这一的基本主张。
消除这一“大患”的解决之途,在于“通商”“改约”:“欲弭此患,自非加意於通商,竭力以改约,增内国货殖之产,以杜外来消涸之源,未知其底止也。”[53]在探讨如何解决海关金银流出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上,之前何如璋曾经在“改约”和“自强”两种出路上回旋,已如上所述。在这里,他已经非常明确地选择“改约”,而不是“自强”运动,作为解决中国问题的出路。并对当时清政府的国策“自强”运动予以否定:“夫中积弱久矣。中外大臣动言自强,而年来孱弱如故。则以内乱未平,势不能为也。”明确对“自强”的可行性表示怀疑。最后,他向左宗棠提出改约的具体建议:“今中堂以大有为之才,乘得为之时,席能为之势,若告之我后,商之同僚,举他人不能为者,次第为之,岂惟薄海生灵之庆,将亚细亚全局实赖之。”强调“莫急之务盖在於此。”[54] 明确提出了促使清政府改约的主张,并上升到整个“亚细亚全局”(其实是东亚全局)的高度来评价中国改约的意义。如何改约?在具体步骤上,还没有论述到像对朝鲜修信使那么细致。
总而言之,何如璋的条约认识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对日本与欧美各国的改约交涉的关注,贯穿其对条约认识的始终。第二,以日本改约的基本问题为认识框架,围绕海关关税和治外法权两大问题展开。第三,从东亚全局的角度论述条约问题,并把改约问题看作亚洲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主张改约。第四,在实施改约的具体步骤上,认为治外法权问题“一时实难更变”,建议集中在关税问题上。第五,改订关税问题上,特别强调实施关税自主,及防备海关金银流失的重要性,反复强调,海关金银流失的危害性大于“割地”“输币”,从而突出了改约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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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5 16:19:5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人境庐人 于 2013-3-5 16:20 编辑

七 与《日本国志》的关系
在论述何如璋的条约认识时,我们不能不关注到其随行参赞黄遵宪。作为何如璋的参赞,黄遵宪曾代表何如璋就条约中的税则问题,与朝鲜修信使金弘集有过一次专门会谈,已如上所述。不过,黄遵宪论述条约,不仅仅止于这次会谈,也不限于税则问题。在他的著名的《日本国志》中,黄遵宪曾在论及日本修改不平等条约的历史时,以随文加注释,和文末加“外史氏曰”的评论的形式,较系统地阐述他对条约的看法。所涉及到的范围,包括上述会谈中的税则问题,并有超出会谈之处,比较集中地反映了他的条约认识。《日本国志》中的条约认识,与何如璋的条约观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呢?
《日本国志》论条约问题,以日本的改约交涉为其认识的出发点,围绕日本改约的两大中心问题改订关税和治外法权展开。在论述中,将日本的条约问题与中国的相比较,把它们作为同一种类型,“亚细亚”类型,与另一种条约制度“泰西”类型的西方条约制度相比较加以阐发,指出“亚细亚”的条约制度是在“威逼”之下出现的一种变种,贻害无穷。最后将视线转向当时中国的条约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其认识的框架和基本思路与何如璋的都非常相似。尤为引人注目的是,两者论述的基本内容,连文字表述都几无二致。这在治外法权问题的论述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以何如璋《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条约书》一信中的相关内容,与黄遵宪《邻交志》卷七评论治外法权问题的内容为例比较,如下表所示。
主题《邻交志》卷七《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条约书》
1治外法权的含义
泰西诸国互相往来,凡此国商民寓彼国者,悉归彼国地方官管辖。其领事官不过约束之、照料之而已。唯在亚细亚理事得以己国法审断己民,西人谓之治外法权。谓所治之地外,而有行法之权也。
盖泰西诸国互相往来,此国商民在彼国者,悉归彼国地方官管辖。其领事官不过约束之、照料之而已。惟在亚细亚理事得以己国法审断己民,西人谓之治外法权。谓所治之地外,而有行法之权也。
2在中国和日本的缘起
余考南京旧约,犹不过曰设领事官,管理商贾事宜。与地方官公文往来而已。未尝曰有犯事者归彼惩办也。盖欧西之人皆知治外法权为天下不均不平之政,故立约之始,犹不敢遽施之我。迨戊午岁与日本定约,遂因而及我,载在盟府,至于今,而横恣之状有不忍言者。
如璋考南京旧约,犹不过曰设领事官,管理商贾事宜。与地方官公文往来而已。未尝曰有犯事者归彼惩办也。盖欧西之人皆知治外法权为天下极不均平之政,立约之始,犹未遽施之于我。及戊午结约乃有此条。日本亦于是年定约同受此患。
3条约的字面含义
条约之言曰领事与地方官会同公平讯断,无论其徇情偏纵也,即曰执法如山。
条约之言曰领事与地方官会同公平讯断,无论其徇情偏纵也,即曰持平。
4中外刑罚之别及给中国造成的社会问题
刑罚固有彼轻此重之分,禁令又有彼无此有之异,利益又有彼得此失之殊。彼外人者,盖便利极矣。而我之不肖奸民,冒禁贪利,图脱刑网,辄往往依附影射,假借外人以遂其欲。
而刑罚有彼轻此重之分,禁令有彼无此有之异,利益遂有彼得此失之殊。彼外人者,事事便利,而不肖奸民因有冒禁贪利,假借外人以行其私者。
5中国租界内治外法权的危害性及其改变的途径
至于今日租界之案,有华人与华人交讼,彼领事亦覥然面目并坐,堂皇参议听断者。有烟馆赌博,我方厉禁,而租界为逋逃主萃渊薮肆无忌惮者。斯又法外用法,权外纵权,为条约之所未闻,章程之所不及。是皆由于地方官?巽懦瞻徇,一若举租界之地方人民亦与别国领事共治之。吾恐各国外部且不料领事之纵恣如此也。
遂若举租界之地亦与之共治,至有吾民互讼之案,彼亦出坐,堂皇参议,所断者且有不法之事,我方示禁,而租界为逋逃主萃渊薮肆无忌惮者。斯又法外用法,权外纵权,我条约之所未闻,彼外部之所未悉,不肖领事踵事而加之厉者也。此日本所以欲令外人悉归己管也。
两相比较,《邻交志》论治外法权,主要包括治外法权的含义、在中国和日本的缘起、条约字面上执法公平、中外刑罚之别及给中国造成的社会问题、中国租界内治外法权的危害性及其改变的途径等层面,何如璋的信也是按照这几个层面展开,思路几乎一致。而前四点的论述,文字的差别都很少。只是何文省略例证,显得简洁而概括而已。如,省略了对日本废除治外法权的历史的叙述。又如黄引用具体事例,详细论述中外律法的重大差异,以论证治外法权的不平等性,而何文只用“是十数国之法律并行于吾地,而吾反因之枉法也”一句话概而言之。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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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7 16:47:39 | 只看该作者
驻日期间何如璋的条约认识及其与日本修改条约交涉的关系(下)
在关税问题上,两者论述的一致性,在《日本国志》中也表现得非常明显。如关于泰西各国税则的自主原则,何如璋指出西方各国“收税之权必由自主,得以时盈虚而增减之,所以富国也”[55]。黄遵宪则指出“收税之权皆由自主,或轻或重,以时损益,他国不得干预”[56],都指明关税自主是国际通例。关于税率的国际通例,以及中国和日本税则的独特性的论述,何如璋指出“天下万国收进口货,类以百抽三十为准,且有税及五十七十者”[57],黄遵宪则将这一原则具体化,指出“考泰西各国国用,海关税最为大宗。输出多不课税,其输入货物,如平常日用麻、麦、米、豆之类,值百收税约二三十。如珍异玩好、烟酒紬缎之类,值百收税约五六十。若己国方兴之产,虑他国之物以价低相冲拒者,则重课他国物,名曰保护税,有值百收税至二百三百数倍其物价者”[58],使用的材料非常相似。
不过,总体而言,《日本国志》对关税问题的阐述,相对于治外法权而言比较简约,详于叙,简于论。[59] 但是在这一问题上认识的一致性,在上述他与金弘集的笔谈中已经充分体现出来。
从基本思路和认识框架,到基本材料和文字表述,这种鲜明的相似性,可以表明,何如璋与黄遵宪之间在条约问题上有着最密切的共识。这应该也不意外。
除了上述在朝鲜问题中表现出的共识之外,何如璋对《日本国志》的基本内容也是了解的。1880年金弘集作为朝鲜李朝的修信使前往日本,与日本外务省商议定税等事,与何如璋、黄遵宪会谈时,曾问黄遵宪《日本志》(即《日本国志》)的写作情况,黄遵宪告之:“《日本志》,仆与何公同为之,卷帙浩博,可为三十卷,姑未清草。”[60]后来,《日本国志》虽然经历了一个较长的修改过程,但是,就对日本改约问题的认识而言,亦反映了何如璋同一时期的思想观点。[61]
由此,可以推论,象《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条约书》这样的函件,如果说是由何如璋授意,而由黄遵宪代笔或起草的,亦属可能。
黄遵宪是何如璋出使日本的随行参赞,有种说法,驻日期间何如璋的外交策略和主张,许多出自黄遵宪或经黄的参划:“何使多谋善变而寡断。先生则每事必观其深而有定见,故使馆中事,多待决于先生。”[62]他负责替何如璋草拟奏折,上书总理衙门和李鸿章。[63]
何如璋本人对条约问题有深入而独立的见解,已如上述与金弘集的会谈等论述中所见。何、黄二人的某些观点也并不一致。比如,何如璋主张中国的条约的解决其实就是税则问题,反复阐述税则不能自主而导致的中国海关金银流失问题,在所论述的条约问题中具有最重要的地位。黄遵宪尽管也持这种观点,如上述与金弘集的会谈所示。但在《日本国志》中,这一观点基本没有提出和阐述。在治外法权问题上,黄遵宪的观点比何如璋激进得多,认为:“莫急之务,尤亟当告之公使,达之外部,扫除而更张之。”而何如璋则认为“因法律风气各有不齐,恐一时实难更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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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7 16:48:22 | 只看该作者
八 地位及其影响
一般认为,早期维新派郑观应、马建忠、薛福成、何启、陈炽、胡礼垣等人是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人较早揭示不平等条约的不平等要素并主张进行改约的代表人物。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早期维新派对不平等条约的认识,不仅时间上有一个先后过程,并非同一历史时期的认识,在认识的准确性上,也存在一定的疑问。
从现有资料看,何启、胡礼垣的修约观并不鲜明。[64] 陈炽《庸书》的《外篇卷上•税则》作于光绪十五年春日本换约以后,已是19世纪90年代的认识。郑观应阐述修约的《易言》,虽是1870年代中期以后的作品[65],但他那举纲张目的《条约》一文,要到1895年才增订成文。[66] 时期上确实可以认为是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人较早揭示不平等条约问题的,应数马建忠和薛福成。马建忠于1879年夏在《复李伯相札议中外交涉仪式洋货入内地免厘禀》中,提出修改不平等条约中的税则的主张,提议加税。[67]薛福成的论述比马建忠系统。他在作于1881年的《筹洋刍议•约章》中指出:“中国立约之初,有视若寻常而贻患于无穷者,大要有二:一则曰一国获利,各国均沾也。……一则曰洋人居中国,不归中国官管理也”。[68] 指明片面最惠国待遇(利益一体均沾)、治外法权是中国不平等条约中的两大要素。对于马建忠认为的不平等条约中的主要问题关税问题,只字不提。相形之下,何如璋的观点与马建忠接近,与薛福成有比较大的区别。
如果仔细考察薛福成的考察条约的主要途径,将会发现其资料依据有不准确之处。关于《筹洋刍议》的资料来源,薛福成在该文序中说:“窃不自揆,网络见闻,略抒胸臆,笔之于书,凡得《筹洋刍议》十四篇。”他所“网罗”的“见闻”,其中就有日本改约的信息。他明确提到:“近闻美国与日本议立新约,许归复其内治之权,外人皆归地方官管辖。中国亦宜于此时商之各国,议定条约。” [69]这里所指美国与日本所立的“新约”应指1878年7月签订,次年4月批准交换的《修订日本国合众国现行条约某些条款并为增进两国通商的约定书》[70]。其中规定,美方承认日本收回税权、废除出口税,收复沿岸贸易的管理;关于条约的实行日期,则规定在其它缔约国也缔结了与此相同的条约并付诸实行之时。[71] 其中没有涉及答应日本收复“内治之权”,即废除治外法权的问题。这封“议定书”是在寺岛外务卿主持修改条约交涉时期签订的,当时整个改约交涉的中心是收回税权,不及治外法权。寺岛改约交涉失败后,井上外务卿继之,才将重点从税权移至法权。[72]薛福成对不平等条约的论述,在上述诸位同时代人士中,虽然最具系统性,但是论证的依据不是很准确。
相形之下,何如璋以日本改约为参照,围绕关税问题和治外法权展开的条约认识,可以说达到了他的同时代人的具有代表性的认识高度。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担任驻日使臣期间有机会考察日本改约交涉的实践。20世纪“革命外交”时期中国展开的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交涉,重点就是实现关税自主和废除治外法权这两大问题。这两大问题,何如璋在半个世纪前已经提出来了。
在何如璋上书左宗棠之后不久,光绪七年正月,左宗棠诏入值军机处。这无疑可以为当时中国实行改约提供了契机。但从目前的资料看,左宗棠似没有回复何如璋的来信。刘坤一对何如璋提到的修改条约问题也基本持观望态度:“日本此举果能如愿以偿,他日中国踵而行之,似亦未尝不可得手。”[73]认为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自强”这一何如璋不认为是办法的办法。在何如璋致书商讨条约问题的诸位清廷大员中,对中国的改约关切最深的是当时的驻英使臣曾纪泽。曾纪泽直接回复何如璋的回信以笔者目力所及还没有发现[74],但他对不平等条约问题的关注不在何如璋之下。《伊犁条约》签订之後的1881年5月22日,他在伦敦的中国使馆曾向英国驻日本公使巴夏礼详细探询日本改约的现状和前景。[75]光绪十三年正月十六日,在他即将离任时写了《中国先睡后醒论》,明确提出“重修和约”的主张。[76] 但是清政府始终没有象日本那样提出修改条约。民国时期中国政府围绕实行关税自主和废除治外法权着手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交涉,离何如璋建议清政府改约的时间已经过去了半个世纪。
何如璋的条约认识对朝鲜的影响比较复杂。金弘集回国后,向朝鲜皇帝高宗呈上了何如璋命黄遵宪撰写的《朝鲜策略》。朝鲜政府以策略内容为中心,制定了朝鲜全面开港的方案。1880年12月16日(光绪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何如璋电函总署,告之“朝鲜近日朝议渐知变计,商与美国立约,请由中国代为主持”。[77]有学者指出,1882年2月,与美国谈判签订条约之前,朝鲜代表金允植来中国与李鸿章会谈时,提出三份条约草案,其中一份是由黄遵宪起草的。[78]虽然朝美签订条约的正式谈判,何如璋没有直接参加,最后签订的《韩美修好通商条约》也是一个不平等条约,但根据朝鲜政府起草的中朝方稿本,则“富有打破过去欧美和东方各国间所订条约的模式的特色”[79]
[1] 60年代台湾学者李恩涵在《曾纪泽的外交》一书中已论及驻外使臣曾纪泽修改不平等条约的主张。(参见该书第六章第二节《筹议刷新中国的外交政策》,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民国55年版,第304-308页。)80年代以后对晚清不平等条约认识史的研究逐渐增多,主要集中在两个点上。首先是中国资产阶级主要派别主要是孙中山与不平等条约的问题,有林建曾、成晓军《试论孙中山对不平等条约的认识与态度》(中国孙中山研究会编《孙中山和他的时代——孙中山研究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91-618页,第619-637页),尚明轩《孙中山与废除不平等条约》,(《北京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林成《辛亥革命前夕中国资产阶级主要派别对不平等条约的认识》(《贵州社会科学》1991年第10期)。其次是关于维新派的条约认识,有宗成康《试论早期维新派反对不平等条约思想》(《历史教学》1998年第4期),李育民、李斌《戊戌时期维新派对不平等条约的认识》(《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
[2] 郭廷以编著:《近代中国史事日志》,上卷,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29页。
[3] 何如璋:《使东述略》,“走向世界丛书”(钟书河主编)标点本,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90-91页,第100-101页。
[4]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季中外使领年表》,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8页。
[5] 何如璋:《与出使英法曾袭侯书》,温廷敬辑:《茶阳三家文钞》,补读书庐民国十四年本,卷三,第7页下。
[6] 井上馨侯传记编纂会:《世外井上公传》,第三卷,内外书籍株式会社昭和九年版,第291页。
[7] 同上,第292页。
[8] 何如璋:《与出使英法曾袭侯书》,第7页下。
[9] 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书》,上卷,原书房昭和四十年版,第87页。
[10] 犬塚孝明:《森有礼》,吉川弘文馆昭和六十一年新装版,第205-206页。
[11] 何如璋:《与总署总办论日本改订税则书》,《茶阳三家文钞》,卷二,第14页下。
[12] 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书》,上卷,原书房昭和四十年版,第88页。
[13] 何如璋:《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条约书》,《茶阳三家文钞》,卷三,第9页上。
[14] 刘坤一:《复何子莪》(光绪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刘坤一遗集》第五册,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87页,“中国近代史资料丛书”(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主编)。
[15] 何如璋:《上左爵相书》,《茶阳三家文钞》,卷三,第15页上。
[16] 何如璋:《与总署总办论朝鲜事及日本国情书》,《茶阳三家文钞》,卷二,第14页上。
[17] 何如璋:《与总署总办论日本改订税则书》,第15页上。
[18] 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书》,上卷,第88页。
[19] 何如璋:《与出使英法大臣曾袭侯书》,第7页下.[20] 同上,第7页下—第8页上。[21] 同上,第8页上。[22] 同上,第8页上。
[23] 光绪六年(1880)六、七月间,金弘集作为朝鲜李朝的修信使前往日本,与日本外务省商议定税等事。金弘集曾于中国驻日使馆与使臣何如璋、参赞黄遵宪等人商议大要。根据当时何如璋、黄遵宪与金弘集的笔谈,可知何如璋于七月十八日(8月23日)之前已经了解到日本条约草案的主要内容,向金弘集称道“其稿极详细,亦极公平”。金弘集问何如璋是否可以“觅惠”,何如璋答应“当为先生图之”,但嘱咐“事需秘密为要”。几天后,议约稿送呈金弘集,并告之“前呈之件,系此间由英文译书者”。“此间”指日本方面。可知何如璋所见到的议约稿件,并非中国和日本政府之间以公文形式传递的公开文件。(《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 》,李庆编注:《东瀛遗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稀见史料辑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6页。)
[24] 何如璋:《与总署总办论日本改订税则书》,第14页下。[25] 同上,第14页下—第15页上。[26] 同上,第15页上。[27] 同上,第15页上、下。
[28] 信夫清三郎编:《日本外交史》,上册,天津社会科学院日本问题研究所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88页。
[29] 曹中屏:《朝鲜近代史(1863—1919)》,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63页。
[30] 据光绪六年十月十六日何如璋致总署函,称“先是朝鲜金使之将来,如璋欲劝令外交,荷承总署指示,又素知北洋李爵相屡经致书劝谕,而近来南洋岘庄制府亦主此议,因於其来也,危词巽语面为开导,渠颇觉悟”。(参见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1972年版,第438页)由此可知。
[31] 《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李庆编注:《东瀛遗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稀见史料辑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32] 同上,第15页。
[33] 同上,第16页。
[34] 同上,第16-17页。
[35] 同上,第17页。
[36] 光绪五年(1879)七月,李鸿章曾致书朝鲜政府,建议朝鲜“密修武备,慎固封守,与英、法、德、美诸邦逐渐立约,借以牵制日本,即可备御俄罗斯”。(《直隶总督李鸿章奏遵筹朝鲜讲求武备并致送土仪应否收受折》(光绪六年九月初六日),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二卷,民国二十一年铅印本,第6页下。)
[37] 《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 》,第18页。
[38] 同上,18-19页。
[39] 同上,第19页。
[40] 据光绪六年十月十六日出使大臣何如璋致总署函,在他与金弘集会谈作了种种开导后,“复虑言语未通,不能尽意,中亦有如璋碍难尽言者,因命参赞黄遵宪作一《朝鲜策略》,设为问答论难之辞”。(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二卷,(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2年版,第438页。)
[41] 《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第20页。
[42] 同上,第21-22页。
[43] 同上,第22页。
[44] 光绪六年十月十六日出使大臣何如璋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二卷,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2年版,第438页。
[45] 何如璋:《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条约书》,第9页上。
[46] 同上,第9页上—第9页下。
[47] 同上,第10页上—第10页下。
[48] 同上,第10页下—第11页上。
[49] 同上,第11页上。
[50] 何如璋:《上左爵相书》,第14页上。
[51] 同上,第14页下。
[52] 同上,第14页下—第15页上。
[53] 同上,第15页下。
[54] 同上,第15页下。
[55] 何如璋:《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条约书》,第10页上。
[56] 黄遵宪:《日本国志》,卷十六,上海图书集成印书局光绪二十四年本,第12页下。
[57] 何如璋:《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条约书》,第10页下。
[58] 黄遵宪:《日本国志》卷十六,第12页下。
[59] 《日本国志》中论及税则问题的,集中在卷八和卷十六中。卷八具体介绍了明治十二年日本关税改正稿出示给各国公使后,英国公使询问横滨、兵库、大坂的英国商会,英国商会的详细议复;以及日本大藏卿询问东京、大坂、长崎的日本商会,日本商会议复关税改正稿的详情。详于介绍日本关税改正事宜,简于评述西方各国关税惯例及与日本关税制度的差别。卷十六也是比较简单的注释。
[60] 《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第14页。
[61] 关于黄遵宪《日本国志》的成书,涉及两个问题。第一,黄遵宪的《日本国志》从编纂到正式出版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1878年夏天到日本后第二年萌发著述《日本国志》之念,次年冬天着手编纂,到1882年初离开日本奉命前往美国旧金山任总领事之前完成了《日本国志》初稿。在美国的三年半期间,因公事繁忙,无暇修改。自1885年秋他从美国乞假回乡开始修改工作,历两年时间,1887年成书。光绪十六(1890)年书稿付刊于广州富文斋刊刻,但该年并未出版。直到光绪二十一(1895)年才正式出版。过程虽然漫长,但初稿是在随何如璋驻日期间完成,修改工作则主要在回乡两年的时间里完成。第二,《日本国志》刊刻以后,戊戌时期曾对前八卷进行修订工作,包括《邻交志》卷八日本改约修订税则部分。大致来说,初刻本第八卷的叙述,到明治政府发布五条誓言为止。修改本紧接着详细补充说明了誓言所表示的“求知识于寰宇”的各项维新变法措施,其中包括“其全国上下所最注意”的“改正条约”,篇幅约占所增补部分三分之一强。但增补的内容只是历史的叙述,没有作评论,对其原有条约观没有太大的影响。
[62] 钱仲联《黄公度先生年谱》引录由甫语,《人境庐诗草笺注》附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182-1183页。
[63] 郑海麟:《黄遵宪与近代中国》,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31页。
[64] 郑大华点校:《新政真诠——何启、胡礼垣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65] 易惠莉:《郑观应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页。
[66] 郑观应:《盛世危言》,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40页。
[67] 郑大华点校:《采西学议——冯桂芬•马建忠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3页。
[68] 薛福成:《筹洋刍议•约章》,丁凤麟、王欣之编:《薛福成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28-529页。
[69] 同上,第529页。
[70] 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第十二卷,日本国际连合协会昭和三十八年版,第3页;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书》,上卷,第84页;井上馨侯传记编纂会:《世外井上公传》,第三卷,第282-283页。
[71] 该条约全文载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第十二卷,第4-12页;井上馨侯传记编纂会:《世外井上公传》,第三卷,第283页。
[72] 井上馨侯传记编纂会:《世外井上公传》,第三卷,,第282-283、287-290页。
[73] 刘坤一:《复何子莪》(光绪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刘坤一遗集》第五册,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87页。
[74] 众所周知,曾纪泽受朝廷之命,那段时间正忙于伊犁改约的事宜。参见朱尚文编《曾纪泽先生年谱》,台湾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
[75] Demetrius Boulger,  The Life of Sir Halliday Macartney, K.C.M.G. London & New York, 1908, pp.314-318.
[76] 曾纪泽:《中国先睡后醒论》,《近代中国对西方及列强认识资料汇编》第三辑,第244页,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民国73[1984]年版。
[77]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朝鲜宜联络外交变通旧制折》(光绪七年正月二十五日),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二卷,第31页上。有一说,同月26日,何如璋曾访问美国公使平安,表示要在东京由他与平安之间进行谈判,并向平安“出示了将由朝鲜提交美国的条约草案”。由于平安没有得到华盛顿的授权,未接受何如璋的提议。(Payson J. Treat, Diplomatic Relation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1863-1895. Stanford, 1932, Vol. Ⅱ, p. 139.)
[78] 王明星:《韩国近代外交与中国(1861—191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6页。
[79] 奥平武彦:《朝鲜开国外交始末》,刀江书院昭和四十四年版,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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