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77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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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华山 于 2013-3-12 09:09 编辑
凌厉美女 发表于 2013-2-28 12:52
有本事就别删帖了,用法律手段时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不过你争大眼睛看好了,上面的帖子是复制来的,别又胡 ...
奇文共欣赏!
好啊! “凌厉美丽” ,就让你 的这篇“杰作”、烂文晒晒太阳!让时空的网友都来看看,让你单位的领导和同事看看,让你的老师和校长看看,还要让你的儿子 看看 , 让我们梅州家乡的父老兄弟姐妹都来看!看看你是什么货色!何许人也?你把这篇“杰作”在新浪博客发表了,到处转帖,无理的对网友进行人格汚辱、毁谤,该当何罪?你说对了,你这篇奇文、烂文、“杰作”,就是今后“用法律手段时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你不要心虚哈!谢谢你送上门来的“杰作”!证据! 奇文让大家共欣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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