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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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11#
发表于 2010-9-3 11:27:06 | 只看该作者
[:2-1:]

该用户从未签到

12#
发表于 2010-9-3 13:04:12 | 只看该作者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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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13#
发表于 2010-9-3 17:41:31 | 只看该作者
志愿服务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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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14#
发表于 2010-9-3 22:03:42 | 只看该作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者过错造成志愿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损失或者损害是因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志愿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第三十六条 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过错受到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向第三人取得赔偿。

这个法律责任大家要看清楚,做志愿者也是要对服务对象负责的!所以我们希望志愿者都能发自内心地去帮助别人,去关爱别人,要尽自己能力来为他人服务!

该用户从未签到

15#
发表于 2010-9-4 00:49:14 | 只看该作者
我不上刀山,谁上刀山,我来发表一下,,首先要让每个参加活动的人要佩带公益标志,,要不然谁知道你是干什么的人啊??

签到天数: 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1]初来乍到

16#
发表于 2010-9-4 04:49:19 | 只看该作者

该用户从未签到

17#
发表于 2010-9-4 16:21:56 | 只看该作者

签到天数: 1885 天

连续签到: 8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18#
发表于 2010-9-4 21:58:58 | 只看该作者
  按规范执行好。

该用户从未签到

19#
发表于 2010-9-5 11:48:47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该用户从未签到

20#
发表于 2010-9-12 00:08:05 | 只看该作者
新条例,新时空公益 [:2-1:] ,,一定能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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