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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5部门发文促进母乳喂养 鼓励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 [打印本页]

作者: 无星无杠    时间: 2021-11-25 17:30
标题: 15部门发文促进母乳喂养 鼓励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1-11-25 17:31 编辑

15部门发文促进母乳
喂养鼓励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
     
    据人民网消息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场监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国铁集团等15部门联合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明确,婴儿出生后的前6个月,倡导纯母乳喂养,6至24个月的婴幼儿,在科学添加辅食的同时,鼓励母亲继续进行母乳喂养。

   

  《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是:到2025年,母婴家庭母乳喂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母婴家庭成员母乳喂养支持率达到80%以上;医疗机构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或孕产营养门诊的比例不断提高;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所有应配备母婴设施的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全国6个月内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为着力构建母乳喂养支持坏境,《行动计划》提出,要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确保女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合理确定父母育儿假待遇,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卫生,避免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及放射污染等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行动计划》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对女职工休完产假,自愿申请提前返岗的,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采取工作半天或隔天工作等多种灵活方式累计使用其应休未休生育奖励假。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通过相应缩短每天工作时长、在工作时间内分段使用、采取弹性上下班等灵活方式予以安排。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工作岗位实际,对符合条件的哺乳期女职工采取居家办公等远程工作方式解决其哺乳困难。

   

  《行动计划》还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试点开展公益母乳库建设,探索捐赠母乳社会志愿服务机制,形成全社会支持母乳喂养的友好氛围和支持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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