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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河南一农民在田边挖3株“野草” 获刑3年 [打印本页]

作者: 无星无杠    时间: 2017-4-19 19:46
标题:  河南一农民在田边挖3株“野草” 获刑3年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7-4-19 19:48 编辑

  河南一农民在田边挖3株“野草” 获刑3

来源:河南法制报

  本报三门峡讯近日,由(河南省)卢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一审作出判决,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这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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蕙兰(资料图)

  秦某发现其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被森林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当时,秦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  

  2016829日,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查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上的这一行政处罚信息时,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该通知书后,依法对秦某立案侦查,并顺利移送起诉。  

  据卢氏县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杨妙伟介绍,我国从立法上加大环境资源整治力度,比较刚性的法律规定有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10多个罪名。公民如果法律意识淡薄,一不小心就可能构成犯罪。







作者: 无星无杠    时间: 2017-4-20 07:56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7-4-20 07:5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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蕙兰。(资料图)

南方网>南方网评>南方原创 河南农民采三株“野草”获刑给了我们什么启发?  

  近日,由河南省卢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一审作出判决,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这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据419日《河南法制报》)











作者: 无星无杠    时间: 2017-4-20 07:58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7-4-20 07:59 编辑

  3株“野草”就被判3年,还要罚3000元,看到这谁都会感到震惊,似乎处罚有些太重了。不过,从报道可知,这并非寻常的路边野草,而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秦某的行为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乃是对其依法处罚。   

  或许有些人不太理解,不就是采了几株“野草”,会有啥严重后果?事实上,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本就稀缺,如果随意采伐,就会破坏珍稀保护植物生态系统,很难重新恢复过来。因此,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国家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均是采取比较刚性的法律规定,一旦触犯就属于犯罪,要遭到法律处罚。




作者: 无星无杠    时间: 2017-4-2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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蕙兰。(资料图)

   按照秦某的供述,其是看到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可能并不清楚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从情节上来看也不是太严重。但是,不管其是有意还是无意,都触犯了相关法律,遭到处罚也是咎由自取。而且,从判决结果来看,对其采取的是缓刑措施,也是根据其违法后果,有一定的从轻量刑、带有宽恕意思,主要还是以警示、教育为主。





作者: 无星无杠    时间: 2017-4-20 08:01
  就在上个月,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岳某、朱某分别非法毁坏9株、4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当庭认罪。合议庭宣布,判决岳某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5000元;判决朱某有期徒刑26个月,处罚金3000元。这个案例的情节就比秦某严重,量刑也相对更重些,其目的就是严惩违法盗采、贩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


作者: 无星无杠    时间: 2017-4-20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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蕙兰。(资料图)
  从秦某的案例也可以看到,很多人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品种和采伐后果并不了解,这也说明部分民众法律意识薄弱,以及基层普法存在欠缺。现在很多基层只是单纯宣传相关法律,却没有告知民众,究竟哪些动植物属于国家保护范畴,不得随意采伐、捕杀、贩卖等,导致民众可能在无意中就触犯了法律。比如,前不久就有人因捕杀癞蛤蟆而被抓,究其原因也是不知道此举违法。







作者: 无星无杠    时间: 2017-4-20 08:03
  因此,民众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多渠道了解相关信息,最好不要轻易采伐、捕杀野生动植物,以免触犯法律。而且,现代文明社会亦倡导保护环境,与动植物和谐相处,民众也应提升个人文明素养,别去破坏自然环境。至于基层普法方面,除了常规普法方法之外,也应顺应时代潮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向民众传播法律知识,开展动植物保护品种认知工作。(南方网江德斌)


作者: 无星无杠    时间: 2017-4-20 08:08
  相关新闻   掏鸟被判10年半为何令人诧异? 2015122日  

  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4只。1130日,记者获悉,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121日《郑州晚报》)   

  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引发网友哗然,纷纷认为判的太重了。笔者为此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款,这个判决结果虽然于法有据,但已经几乎“顶格”了。  

  《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细则,此案的量刑要根据动物的保护级别。杀害1级保护动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杀害2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大学生小闫猎取的燕隼属于国家2级保护动物,那么,根据大学生小闫的犯罪情节,对其的量刑应在5年以上10年以下,为何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起点?唯一的可能是在16只小鸟的数量上。因为,对于加重处罚事由,相关细则中有“相应数量标准”的依据。  





作者: 无星无杠    时间: 2017-4-20 08:09
  这就是说,这个判例是“从重”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虽说于法有据,但是毫不留情的。人们之所以对此案的判决感到吃惊,就是因为在有着较大裁量空间的司法实践中,为何一起人对动物的“伤害事件”,会如此没有酌情的余地?   

  这倒不是人类的自大,而是在人对人产生伤害的刑事案件中,法律却表现出较大的宽容。就在同天的新闻中,安徽寿县一女子晨跑遭劫财劫色,罪犯因强奸、抢劫两罪并罚,才被判了6年。其中,获得如此轻判的原因是,“案发后,许某家人赔偿被害人汪某经济损失5.3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如此严重的刑事案件,竟然通过经济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那么,大学生小闫是不是只能怪这窝小鸟的老鸟不会开口说话,否则,不用5.3万元的赔偿,给老鸟养老送终都没有问题。   

  法律一直存在“酌情”一说,那么,法律应该在什么情况下“有情”,在什么情况下“无情”?而法律的意义,除了惩治罪犯,也是在给社会普法。作为普通公民,都应该有法律意识,但未必都精通法律,只能在一个个具体的判例中,体会法律的威慑力。那么,相关的判例如果经常给出让人意外的结果,不能让公众在情感上产生共鸣,难免造成“司法不公”的错觉。就大学生小闫掏鸟一案来说,尽管在情节上已经满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要件,但在行为细节上没有反映出主观故意,不然,他也不会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在手段上也没有将小鸟残害致死的恶劣情节。为何一定要“顶格”处置呢?





作者: 无星无杠    时间: 2017-4-20 08:10
  其实,这样的判例,对于社会影响来说,不一定具有积极意义。因为,此案的“严”,反衬出有些判例的“宽”。而人们对这种“严”和“宽”的看法,也只是有着某种思维定势的。不说其他,就诸如此类出乎人们意料的不同判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由此折损法律的威慑力。


作者: 无星无杠    时间: 2017-4-20 08:14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7-4-20 08:18 编辑

  相关新闻   

  掏鸟卖被判刑”要寻求法律与民意“最大公约数”   来源2015年12月2日 来源:南方网  

  小闫原本是河南郑州市一名在校大学生。去年7月,他在家乡辉县小山村过暑假,和朋友去掏了一窝共12只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将照片发到网上,有人愿意购买,小闫卖了10只获利千余元。等再去掏4只鸟时,警察寻至,最终小闫获刑10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12月1日《郑州晚报》)  

  对于许多具有乡村生活经历的人们来说,爬树、掏鸟再平常不过。这样的生活经验,往往会形成先入为主的成见,影响人们的价值判断。正是因为一些人对上树掏鸟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才会导致“掏鸟卖被判刑”成为舆论焦点,引发人们关于量刑是否过重的讨论乃至争论。  

  透过热闹、喧嚣的“浅阅读”,“掏鸟卖被判刑”有两个基本事实需要厘清。一是这名大学生所捕的鸟并不普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二是小闫不仅围捕了燕隼,也进行了售卖。尽管这是一起当事人并没有主观恶意的小概率事件,小闫的所作所为,却触犯了法律,理应接受相应的规训与惩罚
  













作者: 无星无杠    时间: 2017-4-20 08:20
  伴随着社会变迁,“捕鸟卖被判刑”有了更为厚重的社会基础。一方面,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逐渐意识到野生动物和人类也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另一方面,法律体系越来越专门化、精细化,更有操作性。“掏鸟卖被判刑”作为一堂让人痛心的法制课,在本质上也是时代进步的产物。  

  在日常生活中,对规范的知晓并不等于对规范的实施,规范既可能被执行,也可能被违反和破坏。“捕鸟卖”违反规范就会受到惩罚并被认定为失范者,这样的后果只是其中一种可能性,也可能没有被抓住、没有被问责。这边厢,一些围捕、售卖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戒;那边厢,一名大学生却因为无心之过遭受重罚;比较差异下的心理落差和相对剥夺感,难免会影响人们对“捕鸟卖被判刑”的社会认同。




作者: 无星无杠    时间: 2017-4-20 08:20
  野生动物保护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连续谱,在其他环节缺失的背景下,“捕鸟卖被判刑”显然将板子全打在小闫身上。不论是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普及率偏低,还是法制建设的深度、广度不够,抑或对失范行为打击力度欠缺,正是因为此前诸多领域的短板与漏洞,才会产生“捕鸟卖被判刑”。  

  在利益主体多元化、价值观念多样化的当下,“掏鸟卖被判刑”也要寻求法律与民意的“最大公约数”——“掏鸟卖”需要接受法律的规训与惩罚,但全社会也应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配套支持系统;保护野生动物不仅需要事后的有力惩戒,也需要事前的“未雨绸缪”。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野生动物保护才会更有“准头”;这名大学生的命运,才不会再次上演。




作者: 无星无杠    时间: 2017-4-20 08:24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7-4-20 08:29 编辑

  相关新闻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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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2日,江苏镇江,警方破获一起在长江禁捕期间非法捕鱼的刑事案件。

  19日警方告诉记者,犯罪嫌疑人明知禁渔期捕鱼违法,但因为家中装修为了给工人们加道“江鲜”美味,心存侥幸,最终被镇江新区警方依法刑事处理,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警方介绍,4月12日,镇江新区分局姚桥派出所民警在长江边巡逻时发现,常泰高速大桥下不远处的江面上有人站在一个木盆里,手持竹竿正在电鱼,场面十分危险。民警考虑到该男子一边划着木盆一边在长江内电鱼,长江内暗流涌动,为防止惊到男子,民警先将该男子叫至江边,后依法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万凌云/视觉中国  

  经与镇江新区治安、渔政等部门联合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共捕获各类鱼三百余尾,共重16.455千克,已经涉嫌违法。随后,姚桥派出所将所捕鱼类全部放生。经派出所审查,李某交代其家中近期家中装修,为给家人及工人改善伙食,在餐桌上增加一道江鲜美味,李某便将家中卖鱼用的增氧泵上的电瓶拆下来组装了电鱼工具。并且,他还找来一个大木盆当船便在江中电鱼。  

  讯问中,当民警问及他知不知道近期处于长江禁捕期不能捕鱼时,李某声称自己知道。但是他认为这段水域平时没有人管,于是心存侥幸,觉得没有被抓的危险。随即,民警警示李某,划着木盆在江中电鱼一旦翻盆就可能溺水,或者被简易的电鱼设备电到自己,这些又是另外一重危险。面对民警的教育,李某连连称是。

  目前,该男子已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作者: 徜徉    时间: 2017-4-20 17:27
这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让我的思想受到了强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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