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时空

标题: 梦里客家 [打印本页]

作者: 细叶    时间: 2014-6-21 13:02
标题: 梦里客家
#梅州围龙屋在呼救#

梅州,未来仅仅只有梦里客家!记录消失,记住罪行,记住梅州这段可耻的历史!


2014年6月20日,拆除在继续,围龙屋在一座座呼救声中倒下!



梦里客家



梦里客家


作者: 汽水    时间: 2014-6-21 14:03
细叶 发表于 2014-6-21 13:02
#梅州围龙屋在呼救#

梅州,未来仅仅只有梦里客家!记录消失,记住罪行,记住梅州这段可耻的历史!

拆一座少一座,
作者: 阿旺哥    时间: 2014-6-21 14:44
心痛啊!谢谢楼主抢救性拍摄!
作者: 往事随风    时间: 2014-6-21 15:11
阿旺哥 发表于 2014-6-21 14:44
心痛啊!谢谢楼主抢救性拍摄!

抢救性拍摄

有创意!

作者: 独伫小桥    时间: 2014-6-21 20:45
我只看图,不说话,但我心里什么都清楚!
作者: 吃肉兽    时间: 2014-6-22 18:57
支持保留所有祖屋
作者: lcd    时间: 2014-6-22 19:40
心痛啊
作者: 大长安    时间: 2014-6-23 08:39
无语
作者: 正宗客家人    时间: 2014-6-23 21:58
拆围龙屋的利与弊,功与罪,历史将会告诉你!!!
作者: 俏舌头    时间: 2014-6-23 22:03
发展与历史,谁更重要,这个关乎每一届国家首脑的头脑,

要你发展,没地怎么办?
作者: 俏舌头    时间: 2014-6-23 22:04
正宗客家人 发表于 2014-6-23 21:58
拆围龙屋的利与弊,功与罪,历史将会告诉你!!!

历史还会告诉你,人类会进化,

人居一样会变化。

作者: 时空网友。    时间: 2014-6-24 20:03
本帖最后由 时空网友。 于 2014-6-24 20:05 编辑

算不算是有关部门的回复,以下内容来自江南新城建设信息平台                                                                        精心谋划 做好客家古民居的保护工作

     江南新城是梅州市中心城市扩容提质的主战场,启动之前已进行科学规划,把客家古民居的保留利用列入规划建设之中。组织专业人员对江南新城铁路以北9.8平方公里范围内进行深入摸底调查,按照历史名人故居和具有客家特色代表性、价值大的古民居为保留原则,经过全面调查收集整理后,决定拟保留历史名人故居和客家特色古民居共有34处。江南新城已拆除的老屋都是一些没有保留价值并比较破败的,并征得户主的同意后才进行征收拆除工作。
  梅州市委、市政府非常注重客家历史文化的传承和发扬,大力弘扬客家精神,积极打造世界客都新形象。市领导多次召开会议研究保护古民居的工作,江南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还针对范围内的保护工作专门发出了《加强梅州市江南新城范围内古树名木古民居古建筑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我们深深理解大家的客家情怀,也真实懂得客家历史文化的价值,应该保留的传家宝我们绝不会丢弃。






作者: 天涯01    时间: 2014-6-24 21:37
谢谢楼主抢救性拍摄!
作者: 正宗客家人    时间: 2014-6-24 22:14
回复 俏舌头 的帖子

变化是肯定的,但不应该连老祖宗的珍贵遗产都变化得不要了。
作者: 正宗客家人    时间: 2014-6-24 22:16
回复 时空网友。 的帖子

34处保留的是那些?有没公示?
作者: 时空网友。    时间: 2014-6-25 10:15
正宗客家人 发表于 2014-6-24 22:16
回复 时空网友。 的帖子

34处保留的是那些?有没公示?

江南新城铁路以北拟保留历史名人故居和特色古民居名单
梦里客家

作者: 细叶    时间: 2014-6-26 03:38
俏舌头 发表于 2014-6-23 22:04
历史还会告诉你,人类会进化,

人居一样会变化。

当有一天我们要去别人的博物馆瞻仰缅怀我们的过去,那么这样的民族还有什么将来?不要等到我们有能力去保护时,才发现已经没有可以保护的存在了。
作者: 细叶    时间: 2014-6-26 03:46
时空网友。 发表于 2014-6-24 20:03
算不算是有关部门的回复,以下内容来自江南新城建设信息平台                                             ...

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原貌保护。

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或者拆除历史建筑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人将历史建筑的所有权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

所有权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历史建筑,其修缮、修复、保养和管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其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其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其中第二十三条说的非常清楚,没有说:“对那些没有保留价值且比较破败的,并征得户主的同意后才可以征收拆除。”谁给你们这个权利?请问你们经过哪个级别的审批,动手拆除?你们公表了拆除哪些围龙屋吗?你们对这些你们拆除的围龙屋进行过详细的测绘和调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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