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子女移居国外官员不得任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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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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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13:19: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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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南方日报讯(记者/黄超)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一把手”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昨日,深圳市出台《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两规”),以规范对各级领导干部用权、用钱、用人的监督为重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制度漏洞,在推进防腐倡廉建设方面再开多项国内先河。</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干部选拔:</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隐瞒报告事项取消任用资格</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深圳在初始提名、票决、个别酝酿、个人有关事项申报等关键环节进行了严格的规定。</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两规”规定,在考察环节,凡考察对象在现任工作单位时间不满3年的,还应到以前工作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对象在考察过程中应申报住房、投资等财产状况和配偶、子女从业及出国(境)定居等个人有关事项。有意隐瞒报告事项的,取消其拟任用资格;已经任命的,撤销任命。</p>
<p style="TEXT-INDENT: 2em">引人注目的是,深圳特别强调,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在昨日的发布会上,深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谭国箱将这类官员称为“裸体官员”。</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中央党校党史研究室副主任谢春涛表示,此举属深圳首创,“它对防止部分贪污的干部,在被调查之前将财产、家人转移到国外的现象将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制度创新:</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一把手”不直管人、财、权</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两规”明确规定,“一把手”不具体直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等事项,由班子其他成员协助正职分管,而领导班子成员中的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或纪检(监察)派驻组组长也不能分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等事项。</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评价说,这是一个重大创新,在全国其他地方都是“一把手”管财务、人事,而深圳则反其道而行之,从制度设计上防范了“一把手”权力过大和滥用职权谋取私利。</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权力制衡:</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征地补偿个案不适用于集体决策</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从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出发,深圳将明确市(区)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p>
<p style="TEXT-INDENT: 2em">对于容易滋生腐败的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变更用地性质及功能、调整容积率、土地置换、征地补偿、补交地价、政府专项资金发放和政府采购等事项,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财政委、科工贸信委、住房和建设局4个部门将在3个月内拿出具体管理办法,提出认定标准、审核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管理办法。这些办法一旦确定,有关单位办事一律对号入座,符合标准不办理的,视为不作为,不符合标准乱办理的,视为违纪给予追究。</p>
<p style="TEXT-INDENT: 2em">同时,考虑到职能部门有可能上交矛盾或以集体决策形式逃避责任,“两规”还明确规定了不得提交上级或本部门会议集体决策的事项,包括:政府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和标段划分、确定政府采购特定条件的具体个案;涉及土地管理中的变更用地性质及功能、调整容积率、土地置换、征地补偿、补交地价的具体个案;确定政府性专项资金发放企业的具体个案等。</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问责机制:</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死亡30人以上副区长免职</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两规”明确规定,发生6大类公共安全事故及危机将会启动问责,包括因为监督、管理不力而发生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公共安全事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行为等。</p>
<p style="TEXT-INDENT: 2em">值得一提的是,深圳此次建立了“初步问责制”,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公共安全责任事故后,在国务院、省作出问责决定前作出初步问责决定。</p>
<p style="TEXT-INDENT: 2em">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公共安全责任事故的,对有关党政领导正职“责令公开道歉”,对区党政领导分管副职,区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分管副职,街道党政领导正职、分管副职“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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