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从重处理报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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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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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00:48: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div><strong>广东省府公布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试行文件,强调从重处理报复投诉者行为</strong>
<p>  本报讯 (记者孙莹)省府网站昨日公布四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试行文件,其中明确不及时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要追究责任。文件称,责任追究方式由轻至重,从责令改正、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以至调离工作岗位。</p>
<p>  这四份试行文件,分别从考核办法、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以及协调制度方面,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程序,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文件执行。</p>
<p>  文件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4个等次。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p>
<p>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程度,将组织社会评议。方式包括“公众评议”和“代表评议”。前者将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公众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后者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p>
<p>  如未尽义务公开政府信息,有关责任人将受处罚。文件尤其强调,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或打击报复投诉者,要从重处理。</p>
<p>  文件称,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需对外发布的,各有关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信息的义务。</p>
<p>  <strong>何种情形追究责任?</strong></p>
<p>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时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p>
<p>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p>
<p>  ●不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p>
<p>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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