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欢迎网民踊跃参加

[复制链接] 0
收藏
8
回复
10464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09-1-14 16:47: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div>明天(1月15日)上午在江北文化广场举行启动仪式,欢迎网民踊跃参加,网警支队有三位民警设互联网安全咨询席位。</div>

该用户从未签到

沙发
发表于 2009-1-14 22:51:41 | 只看该作者
[:2-1:]  [:2-1:]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09-1-15 10:27:31 | 只看该作者
,没有时间去看
<br />
<br />怎办?支持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09-1-15 11:33:31 | 只看该作者
偶的电脑被黑客给占领了,怎么办呢???网警叔叔能帮忙解决么?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09-1-15 11:35:56 | 只看该作者
[:2-1:]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09-1-17 10:23:57 | 只看该作者
互联网安全,网民都有什么权利?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楼主| 发表于 2009-1-19 11:30:10 | 只看该作者
各网民,在提高个人计算机安全防范意识,以及做好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例如:安装防火墙并及时更新系统补丁、不运行未知来源的软件、使用安全的浏览器(90%的病毒和黑客是通过浏览器入侵的)等。
<br />
<br />如果黑客入侵行为造成损失,我国现行的法律有如下规定:
<br />1、《治安管理处罚法》
<br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br />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br />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br />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br />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br />
<br />
<br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r />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r />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br />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br />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br />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br />
<br />    等等;
<br />
<br />   对于客黑入侵行为,网民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据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而我国是可以按以上等有关法律对黑客入侵行为进行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是网上黑客追踪有一定的难度,造成的损失较难认定,还是请各位网民提高计算机安全防范意识的同事做好重数据的保管、备份等!

签到天数: 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2]偶尔看看I

8#
发表于 2009-2-4 23:16:12 | 只看该作者
[:2-1:]

签到天数: 23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9#
发表于 2009-2-5 17:17:43 | 只看该作者
[:2-1:]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广播台

      关闭

      最新公告上一条 /1 下一条

      返回顶部找客服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