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送出的礼金能要回吗?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艳)“我们现在不打算结婚了,转给你的钱理应还我!”今年5月底,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清溪法庭的调解室内,昔日恩爱的一对情侣对簿公堂。经承办法官悉心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原来,小华和小美(均为化名)于2022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确认恋爱关系后,小华给了小美2.5万元见面礼金。没过几个月,小华因工作需要出国,双方因距离逐渐疏远,2023年10月,双方同意分手。
此后,小华要求小美返还见面礼金及恋爱期间支出的各项费用合计86988.66元,双方协商不成后,小华将小美诉至法院。
考虑此案为男女恋爱期间产生的婚约财产纠纷,双方并无其他冲突和矛盾,承办法官夏如发想尽量用调解的方式实现案结事了。夏如发逐一对恋爱期间小华给小美转账及购买物品等产生的每笔费用进行定性及剖析,经过仔细计算,确认小美需要返还的礼金、大额亲情卡款项及转账金额等共计4.9万元。
调解现场,夏如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在夏如发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情绪渐渐缓和,最终,小华对金额自愿让步,小美当场转账返还男方3.3万元,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的财物,如果金额在合理范围内,就被视为一般赠与,一旦送出,赠与人便不能随意要求受赠人返还。然而,如果赠与的金额较大,明显超出了双方在恋爱期间的正常开销,那么,这样的赠与通常被视为双方对未来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期望的象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对于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一方可以诉请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来源:南方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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