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不能离婚?普法更需严谨慎重
“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日前,山东高法一篇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引发热议。文章还指出,从《民法典》以及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来看,法律对于离婚的最新态度是:防止轻率离婚。目前,该文章已被删除。
从大众的视角来看,出轨这一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与离婚划上等号的。但婚姻兹事体大,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专业角度看,虽然这篇文章的内容与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基本一致,但在一些细节的处理和表达方式上尚显轻率,以致给公众造成“出轨不能离婚”的印象,需引以为戒。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指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但婚内情感与忠贞的具体实现,在很多时候只能够顺其自然,而不能为了达到维持婚姻的目的,以法律手段“强制”夫妻相互忠诚。此外,《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公民有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受他人的干涉。因此,如若出轨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就当支持当事人离婚。
实际上,出轨不仅是婚姻中的重大过错,也是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不仅可以以此起诉离婚,还可以由此向过错方(出轨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从法律层面看,“不能请求离婚”与“不能判决离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诉讼权利的体现,后者是离婚权利的体现。具体而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严重的出轨行为,是法定的离婚条件和损害赔偿条件,但仅有一般性质的出轨也并非不能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也并不必然驳回离婚请求,而会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亦应当准予离婚。
“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心存敬畏,方能行有所止,从来没有人可以在缺少敬畏感的婚姻里幸福。该法院发布的文章虽然并无明显问题,却片面强调“出轨”并非判决离婚的实质条件,可能会在无形中扭曲法律所倡导的良善价值观和夫妻的忠诚度,这与法治精神和人伦道德都是背道而驰的。无论什么时候,出轨都不可能游离于法律之外。 “守着自己的爱人,过好自己的婚姻”,或许这才是山东高法最想表达的意思吧。(南方网尹贵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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