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在梅县区某村山场经营管理一果园。今年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携带手锯和打火机到山场果园,将被人砍伐留在果园旁边的杉树尾锯断,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杉木尾叶,因当时天气干燥,火苗燃烧旁边杂草引发山火,被告人张某看见后回家拿电话报警,并向村干部报告后在现场参与救火,后来,在干群共同努力下把山火扑灭。案发后,经对山火进行勘验和鉴定,山场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1.08亩,均为有林地,该地块属省级生态林。被告人张某发现山火后报警,主动救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梅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山场用火烧树尾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1.08亩,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后主动报警,积极救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引发山火的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近年来,失火成灾事件屡见不鲜,乱扔烟头、焚烧杂草、鞭炮窜进草丛等都有可能引发山火,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物的损失,从而受到法律的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钟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