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0-12-13 15:02 编辑
罚款
违法事实:
2020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梅江公安分局民警、武装部工作人员到当事人门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内货架上摆放有正在销售的仿制军服(绿)25套、“迷彩服”9套,仿制军鞋10双,当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单据和发票、订货合同等证明上述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涉嫌销售军服仿制品,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扣押了涉案商品。 经查明,当事人是从2016年开始在梅州市梅江区梅州三路34号(原90-1号)从事劳保用品、交通设施、消防器材零售及批发的经营活动,门店内销售的军服仿制品是上一手经营者转让店铺时一并转给当事人的,无相关票据。仿制军服(绿)的销售价格为65元/套,已销售10套;“迷彩服”的销售价格为100元/套,已销售2套;仿制军鞋的销售价格为25元/双,已销售10双。因当事人无任何进销货单据、发票,也未建立账册,故违法所得无法统计。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第(三)项: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1、没收仿制军服(绿)25套、“迷彩服”9套,仿制军鞋10双,并按规定移交当地军需主管部门;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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