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0-12-12 14:16 编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也就是说,索取发票是消费者保障自己权益的方法之一。而这一点,往往为大众所忽视。
长期以来,作为消费者,多数人并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而商家考虑到利润的问题,也不会自发地提供发票给顾客。双方似乎形成了一种特有的默契,致使索要发票反而成了特殊情况。所以,在现实中,面对一些索要发票的顾客时,某些商家不给票也理直气壮了起来。
现实中,这样的事情其实并不少。据央广网报道,济南市民田女士到一家规模较大的水果店购买水果时提出索要发票,但售货员先是表示没法开具发票,接着又说开发票需要最低消费满100元。
开发票还有“起步价”,这倒是第一次听说。法律规定的义务,商家岂能在这个基础上讨价还价?
对于店家而言,无论店大店小,该遵守的法律必须遵守。营利应当靠优质与贴心的服务,而不是依靠不开发票少缴纳一点税款。
另外,对消费者而言,一味地退让只会让部分不法商家肆无忌惮,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自己。所以,消费者更应该形成消费要发票的理念——毕竟,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而非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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