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之前 应先制止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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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8 11:57: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0-8-28 12:52 编辑

教育惩戒之前 应先制止批评

来源:南方网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下称“条例”)将从9月1日起施行,校园安全再添一重保障。8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制定出台和准备实施情况、涉及的热点问题进行介绍和回应。


  广东率先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一直颇受关注。在发布会上,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李大胜表示,教师教育惩戒权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行使教育惩戒权应该遵守先制止、批评后惩戒的程序,惩戒的措施要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不得用体罚作为教育惩戒措施。


  教育惩戒可由各地各学校根据实情确定


  近年来,由于家长及学生维权意识增强,许多学校出现了老师对学生的“调皮捣蛋”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熊孩子”的行为如何得到制止和适度的管教成为令学校、老师和家长都颇为头疼的问题。


  今年4月,条例经表决通过,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并用专章规定具体内容。


  李大胜表示,去年6月23日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此次条例规定教师教育惩戒权,就是为了贯彻意见有关要求。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中小学校的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4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


  教师有了惩戒权,应该怎么使用?发布会上,李大胜表示,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要遵循一定条件和程序。他提醒,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条件必须是学生做出了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的行为,程序上应该先制止、批评后惩戒。


  对于“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范围如何界定,省教育厅安全保卫处副处长张光峰在会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列举的4种行为是在调研中发现比较常见的,除此外,可被惩戒行为和惩戒措施,各地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可能会有些老师会觉得操作性不是太明确。”对于条例规定不够具体细致,张光峰解释称,全省各地以及学校、学生之间的差异比较大,如果行为及措施规定太明确,可能存在不好落实的情况。


  此外,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该规则的规定比较细致,具体措施留待教育部规定出台后遵照执行更好。

  

       对于社会上一些担忧惩戒范围过大、惩戒措施过于严厉的声音,李大胜也强调,行使惩戒权是教师的自主选择,措施要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不得用体罚作为教育惩戒措施。


  禁止“校闹”劝阻无效学校应当报案


  发生校园安全事故,通常容易导致学校与学生家长及有关各方的纷争,“校闹”行为也层出不穷,不仅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也严重影响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


  为了防治“校闹”,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表示,条例从三方面明确了校园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分别是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安全事故纠纷调节机制和明令禁止“校闹”行为。


  黄伟忠介绍,条例规定学生在校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对于情况紧急、伤情严重的,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治疗,通知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并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在安全事故纠纷调解阶段,黄伟忠提到,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等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学校事故纠纷调解组织,高校之间也可以加强合作,联合建立安全事故纠纷调处机制。


  “校闹”行为,条例明令禁止。黄伟忠介绍说,对于所列的“校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条例明确学校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公安机关接到学校报案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李大胜表示,下一步,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与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机制,建立相关处置标准和规范,妥善处理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争议,协调公安机关等部门严厉打击“校闹”行为。


  南方日报记者 余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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