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工作中,作为生产线主管的潘某认为钟某辉存在过错扣除其100元工资,钟某辉气不过,在公司门口将潘某杀害。那么这一情况算不算工伤?据悉,发生在惠州的这一案件,惠州中院近日作出不算工伤的终审判决。
潘某、钟某辉均是华显光电技术(惠州)有限公司的员工,两人是上下属关系。2018年8月12日晚10时,钟某辉在生产线工作时,潘某认为其在开机时存在过错要扣除其工资100元。钟某辉气不过,当晚就自行离职没有继续工作,想着离职后找机会报复。
9月11日早上7时10分许,钟某辉在工厂门口等到潘某的出现,用事先准备好的杀猪刀追砍潘某,导致潘某后颈部、头部多处受伤,当场死亡。
根据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的《起诉书》查明:钟某辉因工作原因对潘某心生不满,于当日自行离职并计划报复杀害潘某。
随后,潘某家属提交资料申请工伤认定,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给出的答复是认定潘某所受伤害,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发生,也不是在其履行本职工作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对此,潘某父亲将该单位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上述认定书。一审时,惠州博罗县人民法院认定,双方矛盾虽系因工作原因引起,但根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来看,钟某辉涉嫌严重刑事犯罪,其为泄私愤使用暴力伤害时距双方因工作发生矛盾已近一个月,与潘某履行工作职责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为此,一审法院驳回潘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潘某父亲不服一审判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此,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答辩称,本案潘某受到伤害时间为早上7时36分前(即上班前),位于工厂门口,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情形。另据公安局仲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当时提交的情况说明,钟某辉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件性质恶劣,远远超出因工作原因范畴。
据裁判文书网信息,惠州中院对此宗行政诉讼案件已作出终审判决。
惠州中院认为,职工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是受到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有因果关系。而本案中,潘某受到涉案暴力伤害发生在其上班之前,且与其本职工作无关,不符合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为此惠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生廷 何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