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0-6-22 14:57 编辑
广东省拟出台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13种骗保行为将被处罚
作者:全媒体记者蓝娟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蓝娟)近日,省人社厅起草了《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6月16日-7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虚构劳动关系参保等13种骗保情形及相关处理方式。根据有关规定,骗保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种情形属于骗保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构成骗保行为有两大类13种情形。
第一大类是骗取,即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参加社会保险,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伪造变造年龄、特殊工种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工档案,或者冒用他人身份办理资格确认或申领待遇等,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获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隐瞒、编造病史或者伪造、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病历、报告、处方等就医资料或者医疗费票据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工伤保险专项费用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七)故意隐瞒重新就业、服兵役等丧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八)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
第二大类是多发,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多发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包括以下情形:
(一)参保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比如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错误认定、审核、审批,导致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多发的;
(三)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故障,造成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四)违规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违规多发情形。
骗保者轻则被罚款重则被判刑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南方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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