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期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案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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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9 11:44: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0-5-19 11:46 编辑

疫期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案该怎么处理?
省人社厅发布5个典型案例讲得很清楚

作者:全媒体记者 蓝娟 通讯员 粤仁宣


    春节延长假工资怎么发?疫情期间遇到老板降薪怎么办?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被开除需要支付赔偿金吗?……近日,广东省人社厅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关注的劳动关系热点问题以案说法,发布了第二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以帮助更多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延迟复工期间上班的工资 工作日与休息日有区别

    问:春节延长假和延迟复工期间工资该怎么算

    答:1月31日至2月2日工作,安排补休;2月3日至9日期间工作,工作日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休息日加班费按照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典型案例

    黄某是某消毒防护用品公司的员工,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公司应政府抗疫防疫号召生产消毒防护用品,黄某应公司要求上班。3月,黄某认为公司在上述期间安排其上班且没有相应补休,应按照不低于工资的300%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公司则认为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在此期间安排黄某工作不应当按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双方为此产生争议,黄某遂申请仲裁。

    因疫情防控期间,当地劳动仲裁机构通过在线视频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公司同意黄某春节延长假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工作安排补休,2月3日至9日期间工作,工作日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休息日加班费按照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当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黄某撤回仲裁申请。

    公司疫期安排员工待岗 应协商一致

    问: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安排员工待岗,员工不同意怎么办?

    答: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典型案例

    因受疫情影响,2月28日,某公司通知全体员工,因订单不足工作量不饱和,从3月1日起不再安排刘某等部分员工工作,按待岗处理至公司恢复正常生产,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集体合同履行,刘某等人如不同意待岗安排,可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或申请停薪留职,其余员工仍继续轮岗工作。刘某考虑公司困难及家庭需照顾等原因,选择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因经济补偿计算及支付时间等产生争议,刘某遂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

    经劳动仲裁机构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于2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一次性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疫情期间被要求降薪 员工可拒绝

    问:疫情期间未上班有没有工资?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补偿?

    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协商新的工资标准;协商未成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案例

    2月2日,公司通知赵某,因受疫情影响自2月3日起停工停产,让赵某在外省老家等待复工通知。2月29日,该公司通知赵某3月起可以复工,但因生产经营困难,赵某基本工资从5000元降至4000元,赵某不愿接受,公司遂提出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赵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主张应按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8000元计发经济补偿,并发放2020年2月工资。公司主张2020年2月处于停工状态,赵某没有上班,无需支付工资;另因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资金难以回笼,无法按法定标准计发经济补偿。

    经当地劳动仲裁机构主持调解,公司同意分期支付赵某2020年2月基本工资5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000元;赵某考虑到公司困难,表示同意。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

    员工私自提前返岗 属严重违纪

    问:员工私自提前返岗可以开除吗?

    答:未按要求隔离,私自入住集体宿舍并进入办公场所,不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规定,而且也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对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属于严重违纪。
    典型案例

    1月底,某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布了《疫情期间公司管理规定》,明确要求需要复工的员工,应当按照部门规划,提前三天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工,未经审批擅自复工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黎某老家属于疫情严重地区,黎某担心交通阻断,于2月23日自驾返回公司宿舍居住并于次日进入办公场所要求复工。公司以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黎某解除劳动关系。黎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经审理认为,黎某返岗时其老家仍属于疫情严重地区,根据当时政府疫情防控要求,应当进行集中隔离观察后才能返岗复工。黎某未按要求隔离,私自入住集体宿舍并进入办公场所,不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规定,而且也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予以支持。

    员工上班不戴口罩 不听劝导可辞退

    问: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者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劝导,经劝导无效,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2月17日某工厂复工后,为员工提供了口罩等防护用品,并要求员工进入生产区域必须佩戴口罩。3月2日上午,员工王某上班时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厂区,被车间主管劝导。当天下午,车间主管通过生产监控视频发现王某在车间工作时摘下口罩,在不同工位间走动聊天。基于王某的上述行为,工厂以王某给工厂带来生产安全防护风险,违反当地政府及工厂疫情防控规定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工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元。

    当地劳动仲裁机构向双方释明疫情期间关于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王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给工厂带来生产安全防护风险,希望继续工作且保证遵守政府及工厂疫情防控规定,工厂考虑到复工复产关键阶段急需用工且王某已认识错误,同意王某继续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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