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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9 10:58: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0-5-9 11:05 编辑

梅州五青少年从诈骗团伙“历练”后自立门户,
假扮高富帅男模专骗女性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董柳

通讯员 洪燕

       如今,在微信朋友圈中经常能看到一些商家开展点赞赠礼品或抽奖的宣传促销活动。然而,天上掉下的不一定是“馅饼”,也有可能是诈骗分子精细设计的“陷阱”。梅州市丰顺县法院今天(5月8日)通报了一宗这样的案件。

      2018年2月起,五名15至21岁的青年男子分别加入诈骗团伙,在微信上假扮高富帅的男性模特,与微信好友聊天获取信任后,在朋友圈发点赞送手机的诈骗信息,谎称给在其朋友圈点赞中特定排位的幸运儿免费送手机,然后联系“中奖者”,以需要缴纳手机关税、手续费等要求对方发微信红包,收到钱后便失联,致使全国各地20多名女性受骗。

      近日,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冬、陈某想、陈某勇、张某、冯某岳有期徒刑两年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一千元不等。

        “男模”发朋友圈 点赞中奖送手机

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间,陈某冬、陈某想和陈某勇伙同张某、冯某岳等人,由洪某胜(另案处理)提供手机、微信号、骗术对话提纲等,按要求使用微信与被害人聊天。

       他们假扮成高富帅的男模,按照骗术对话提纲,从打招呼开始,与被害人聊兴趣爱好、宠物、旅游,再聊自己被家人逼婚博取对方同情,最后一天聊自己去参加模特选秀。

      通过聊天了解对方基本情况,拉近关系,取得对方信任后,便在朋友圈发诈骗信息,内容大概是:“感谢我被某某公司选中成为最佳模特,奖品是3部最新款的苹果手机。为了感谢所有支持我的粉丝朋友们,我们公司决定把这3部手机当作福利送出给你们哦!点赞走起,抽取第2、18、28名作为幸运者哦,看你的运气了baby们!”

       吸引好友点赞后,洪某胜联系被害人称其是点赞中奖人,并建立相应微信聊天群,群内通常为“被害人”和诈骗分子扮演的“公司客服”、“财务”三人。

      “客服”以手机从香港或澳门发出,要缴纳关税为由让被害人在群里发红包,“财务”负责领红包。交完“关税”后,“客服”又提出要交发票费等各种手续费,并假装承诺收取的相关手续费会退还,打消被害人的疑虑,一步步引诱被害人不断发红包。诈骗分子领取红包后便不再理会被害人或将其微信拉黑,也不发货。

      被害人被骗金额从三百多到两千多不等。收到被害人的钱后,由洪某胜分配给团伙成员。

       自立“门户” 用同一套路行骗

       在学会这种诈骗模式后,2019年4月起,陈某冬脱离了上述诈骗团伙,自己提供手机、微信号、骗术对话提纲等,组织陈某勇和张某、冯某岳以上述诈骗手段进行诈骗。

      陈某冬先在网上购买一些微信号用于诈骗,然后以有偿的方式在网上找人给这些微信号加好友,大概加了60个女性好友后,便把这些微信账号交给陈某勇和张某、冯某岳,并提供专门的骗术对话提纲,要求三人根据骗术对话提纲假扮男模与微信上的好友聊天。

       聊了几天获取大部分微信好友的信任后,陈某冬便从三人手中拿回微信号,然后在该微信朋友圈发点赞送手机的诈骗信息,并让被害人去点赞。之后截图告知被害人中奖了,并将“公司客服”的微信推送给被害人让其联系领取奖品。

      “客服”将被害人拉进三人微信聊天群,该群除了被害人外,一个是陈某冬扮演的“客服”,另一个是陈某勇、张某、冯某岳其中一人扮演的“财务”。“客服”以要缴纳关税、手续费等费用要求被害人在微信群里发红包,“财务”负责领红包。骗到钱后便不再回复对方,也不发货。

     被害人被骗金额从三百多到一千九百多不等。诈骗成功后陈某冬按事先约定比例将诈骗款分给陈某勇、张某、冯某岳。

       团伙落网接受法律制裁

        2019年9月5日,五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丰顺县将陈某冬、陈某想、陈某勇、张某、冯某岳抓获。据统计,陈某冬参与诈骗数额29254元,陈某想参与诈骗数额10071元;陈某勇参与诈骗数额8635元,张某参与诈骗数额6706元,冯某岳参与诈骗数额4540元。

     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冬、陈某想、陈某勇、张某、冯某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在网络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微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陈某冬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想、陈某勇、张某、冯某岳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鉴于陈某冬、陈某想、陈某勇、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人陈某勇、张某、冯某岳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冬、陈某想、陈某勇、张某、冯某岳案发后退赔了相关被害人的损失,陈某勇、张某、冯某岳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故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陈某冬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陈某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陈某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判处冯某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吕航
       审签 | 吴瑕
       实习生 | 赵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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