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未登记罚2000元 犬只伤人可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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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0 09:49: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养犬未登记罚2000元 犬只伤人可罚1万元
来源:南方日报 余嘉敏

  11月19日,《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广州市司法局局长廖荣辉对《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进行说明。他表示,《修订草案》共有条文64条,主要针对养犬登记制度、犬只强制免疫措施、社会主体参与共同治理措施、违法养犬行为法律责任、政府部门指责分工及执法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做了修改。

  记者梳理后发现,《修订草案》在登记便利化等方面增设了新规,允许养犬登记在网上进行办理,对于市民关心的养犬管理费金额未作修改,但允许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收费标准。

  另外,《修订草案》加重了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养犬未登记需现场补办,并处以每只2000元罚款;携带犬只外出,未牵犬绳致犬伤人拟罚1万元,遗弃、虐待犬只或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单位和个人存在养犬违法行为的,还可将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联合惩戒和信用分类监管。

  养犬登记 可网上办理

  为增强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的意愿,提高办理登记便利度,《修订草案》新增了网上在线办理、受理养犬登记的方式,规定公安机关登记后可通过邮寄方式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也可发放电子《养犬登记证》。

  如果养犬人未申请养犬登记的,《修订草案》规定了相应罚则,由公安机关责令现场办理登记,对单位处每只犬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2000元罚款;拒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修订草案》规定,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安装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未按照规定为犬只安装电子身份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修订草案》明确,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免疫点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该条款第四款提到,免疫点及其人员应当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查验犬只过往免疫情况,并在犬只免疫后即时录入犬只免疫证明信息;发现养犬人未进行养犬登记的,可以先协助其进行登记。养犬人可以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查阅或者下载犬只免疫证明。

  会上,广州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郑烈城在作关于《修订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时建议,在实行全市范围内狂犬病免费免疫政策。他提到,根据测算,犬用狂犬病疫苗10元/犬、免疫注射费20元/犬,按全市40万只犬计算,每年约需1200万元。建议将犬只狂犬病免疫费用全额纳入市区财政预算,为已登记犬只提供免费免疫服务。

  根据《修订草案》,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500元,第二年起每年300元。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

  对此,广州市司法局立法一处负责人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市对于养犬管理遵循禁限结合原则。目前社会上仍存在不文明养犬现象,对非养犬人造成一些困扰,同时养犬人的养犬行为对公共空间造成一定占用,也增加了行政管理支出。因此养犬管理费的相关规定现阶段仍保留在《修订草案》中。但她也提到,《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征收标准”,这一内容为后续调整收费标准提供了空间。

  《修订草案》明确,未缴纳养犬管理费的养犬人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交,对单位处每只犬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2000元罚款;逾期不补交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外出遛狗 狗绳超2米个人最高罚200元

  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中明确了六类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其中包括出租汽车、公共交通工具和具有客运功能的车站、机场、码头。此前广州市人大监察司法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禁止携带犬只的范围应限定为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暂时没有上位法规定,可以给予一定的自主权,由平台或司机自主决定是否可以搭乘犬只,并鼓励购买犬只相关保险。

  网约车司机金师傅就曾经多次接送带着犬只外出的乘客。他表示,只要犬只没有明显的异味或者是放在笼子中,他愿意让乘客带着宠物乘坐自己的网约车。

  对于犬只的活动区域,《修订草案》规定,林业和园林部门可以指导、监督有条件的公园划定犬只活动公共区域。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犬只活动区域。

  同时,在犬只活动区域内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修订草案》特别提到,住宅小区内不得开设犬只销售、养殖、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场所。

  携带犬只外出时,《修订草案》规定需(一)用长度为两米以内的犬绳牵领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二)为犬只佩戴犬牌;(三)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四)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五)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六)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七)搭乘电梯时避让其他使用电梯的人员;(八)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于第三十条第5项的罚则,《修订草案》规定,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记者注意到,本次同样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中也有类似规定,其第五十九条第八项拟修改为“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犬只伤人 养犬人应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对于近年来犬只伤人频发的情况,《修订草案》加重了对犬只伤人的处罚力度。其中,《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用犬绳牵领,或者未遵守本条例其他规定,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犬只,并对养犬人处以一万元罚款。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当犬只伤害他人时,《修订草案》规定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犬伤处置门诊进行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对于流浪犬的管理也是本次条例修订关注的重点内容。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中发现,广州市的犬只留验所存在超负荷运作、设施老旧的问题,留验所犬只领养率仅约7%。

  上述广州市司法局立法一处负责人表示,《修订草案》加大了对弃养犬只的处罚力度。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或者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申报,并自行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犬只留验场所应当向养犬人出具接收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为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

  《修订草案》也明确不得虐待和遗弃犬只。虐待犬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处每只犬5000元罚款。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处每只犬5000元罚款。

  广州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建议,《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可增加农业农村部门相关管理职责,加大犬只留验所信息公开力度,方便市民及时了解可领养犬只情况,提高犬只领养率。

  《修订草案》第六十条规定,养犬人三年内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三次,被没收犬只、收回《养犬登记证》或者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同时,《修订草案》在第六十一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养犬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依法处理后,可以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联合惩戒和信用分类监管。

  此外,在本次的《修订草案》中还规定了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为未登记的犬只提供服务,并在第五十八条设定了相应的罚则。监察司法委审查后认为,如犬只患上传染性疾病,不及时进行诊治,患病犬只就会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危害,由此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同时不得为未登记犬只提供医疗服务可操作性较低。

  该委建议修改为美容、培训等经营机构不得为未登记犬只提供服务,删除犬只诊疗机构不得提供服务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犬只经营机构的协作配合义务,要求犬只经营机构不得销售未经免疫的犬只,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明养犬条例规定

  ●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后,应安装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未登记的对单位处每只犬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2000元罚款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应当去指定的免疫点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

  ●养犬管理费每只犬第一年500元,第二年起每年300元

  ●导盲犬只、扶助犬只免缴养犬管理费

  ●犬只绝育从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狗绳超2米,个人最高罚200元

  ●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最高罚200元

  ●不用狗绳犬只伤人,罚款10000元

  ●遗弃虐待犬只罚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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