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8-12-25 09:09 编辑
地方性法律法规: 天津非遗条例2019年1月施行 滥用非遗项目将被取消资格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4日通过了《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对存续良好、具有一定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生产性保护;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发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动,并从旅游门票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艺术创作、宣传出版、产品开发、旅游开发等活动,应当尊重其传统形式和文化内涵,不得进行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
针对打着非遗保护的幌子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尤其是在旅游业中比较多见的将非遗项目过度商业化的行为,条例也做了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过度开发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变更其保护单位、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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