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部分优惠政策仅适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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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8 12:41: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8-5-8 12:44 编辑

  广东省教育厅:部分优惠政策仅适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南方网讯 (全媒体记者/吴少敏 陈芳庭 通讯员/粤教宣)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和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广东是民办教育大省,1.52万所民办学校如何分类管理?7日上午,省教育厅联合南方日报、南方网、南方+客户端举办“广东教育发布厅”首场发布活动,邀请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巡视员赵康解读新出台的《意见》。他表示,将统筹财政、用地、税收、收费等领域的政策,对非营利和营利性学校采取差别化扶持,使各得其所。    

  “一市一策”“一校一策”支持大胆创新    

  广东民办教育起步早、发展快、体量大。截至2017年底,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不含培训机构)1.52万所,占学校总数的45.15%。在校生692.84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31.2%。   

  《意见》提出,对全省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新设民办学校,应明确按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分类审批和登记。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选择非营利性办学。”赵康说。他表示,全省不搞“一刀切”,要求“一市一策”“一县一策”“一校一策”,为各地留出空间,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探索。省支持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在补偿和奖励的机制上,可以大胆创新和探索。    

  对两类民办学校采取差别化扶持    

  民办学校的非营利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将统筹财政、用地、税收、收费等领域的政策,采取差别化扶持,使各得其所。    

  在用地政策方面,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地在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要适当向民办学校倾斜。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赵康解释,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发放教师津贴、教师养老三方分担机制、鼓励向民办学校捐赠等优惠政策,只适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租或转让闲置国有资产、政府购买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非营利性学校。    

  除义务教育阶段外收费全部放开    

  《意见》指出,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家长学生很关注,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会调整吗?    

  “民办学校的收费市场导向,除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之外,收费全部放开,义务教育原则上政府定价。”赵康表示,市场调节价不等于没有监督、漫天要价,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调整要接受发改部门的监督,但收多少钱,需要具体分析,一校一策。    

  值得注意的是,民办学校可以按学期或学年收费,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对于义务教育,各地可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不过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应当规范,应当做好公开、公示等工作,杜绝乱收费。    

  学费收入不少于5%用于奖励资助学生   

  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将对教师、学生有什么影响?    

  《意见》提出,民办学校应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的薪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放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提高教师退休待遇。    

  “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培训上与公办学校教师坚持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职称评审、科研立项、评先评优等方面也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赵康解释,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接受资助以及评选表彰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权利。同时,民办学校应当落实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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