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名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之外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高犯伪造货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二、被告人林某滨犯伪造货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万元。
三、被告人林某庭、林某谋、黄某状、黄某兵、刘某西犯伪造货币罪(未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