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志庚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广东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志庚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审查起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志庚利用其担任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东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东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上述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分别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
刘志庚
刘志庚,男,汉族,1956年6月生,广东兴宁人,1973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入党,吉林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全日制教育:吉林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
1973.10-1979.08,兴宁县陂宁公社小学教师;
1979.09-1983.07,吉林大学经济系国民经济计划专业学习;
1983.07-1989.03,深圳市计划局综合计划处科员、副科级、正科级、副处长;
1989.03-1990.02,深圳市计划局综合计划处处长;
1990.02-1991.12,深圳市计划局局长助理;
1991.12-1992.12,深圳市计划局副局长;
1992.12-1993.08,深圳市龙岗区委常委、区政府负责人;
1993.08-1995.07,深圳市龙岗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5.07-1995.08,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兼区长;
1995.08-2002.04,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其间:1996.09-1999.06,在吉林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
2002.04-2004.02,清远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4.02-2004.03,东莞市委副书记;
2004.03-2004.04,东莞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4.04-2004.05,东莞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4.05-2006.03,东莞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06.03-2006.04,东莞市委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06.04-2006.05,东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6.05-2011.11,东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东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1.11-2016.02,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十七大代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省八、九、十次党代会代表,省九、十届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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