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翁欲卖旧房换电梯房 两女儿:我有份,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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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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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9 13:27: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6-12-29 13:28 编辑

  南方网>梅州新闻  丧偶翁欲卖旧房换电梯房 两女儿:我有份,不同意  

  去年刚丧妻的耄耋老翁张伯欲变卖自己名下已住了二十多年的步梯房,以换购电梯房方便晚年生活,岂料两个大女儿百般阻挠,声称女儿也有权利继承母亲的遗屋份额,不同意变卖。迫于无奈的张伯只好一纸诉状将五个子女一同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并依法分割房产,维护其合法出售房屋的权利。近日,该案经五华法院审理后,判决该房屋归张伯所有,但张伯应分别支付31666.66元给五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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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9 13:29:1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6-12-29 13:31 编辑

  老父欲卖房改善居住条件,   

  兄妹五人两人反对   

  张伯膝下有五个子女,其中小儿子在广州生活,大儿子在五华生活,其与妻子则一直居住在五华以前单位分得的老房子里。该房于1993年实行房改后已经登记在张伯名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去年丧妻后,由于年事已高,生活难以自理,张伯开始在两个儿子家轮流居住。由于不适应广州的生活环境,张伯决定回五华大儿子家常年定居。但大儿子居住的是位于第七层的步梯房,患有哮喘病的张伯上下楼梯极为困难。为方便大儿子一家照顾自己,张伯欲变卖自己的老房子,以便在大儿子家附近另购一套电梯房,此举征得了两个儿子及小女儿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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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9 13:31:43 | 只看该作者
  但两个大女儿却明确表示反对,声称该老房子作为母亲遗屋,其两人也拥有份额,不同意变卖,致使张伯无法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经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的张伯只好将五个子女起诉到法院,请求获得该老房子的全部所有权,对房产价值的一半即妻子的遗产份额则按继承法的规定依法处理。张伯认为,该房是他和妻子的共同财产,现在妻子已故,他有权变卖,且变卖房产的一半金额也会按妻子的遗产处理。由于妻子的父母早已逝世,妻子的遗产份额则由他和五个子女共六人平均分配,但两个大女儿却声称房子她们有份额,不允许他出售,不愿意签名卖房,致使房管部门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他也曾多次登门与两个大女儿协商,但她们都置之不理,拒绝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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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9 13:32:33 | 只看该作者
  房屋具整体性,   

  不宜分割宜折价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产属于张伯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妻子逝世后,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房产的一半份额应属于张伯,另一半份额则属于其妻遗产。由于张伯妻子生前没有立遗嘱,故该房产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但房产具有整体性,不宜实物分割,可采取折价的方法处理。张伯在起诉书中诉请房产价值按38万元计,庭审中他的两个儿子及小女儿均对此表示认可。而两个大女儿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法院遂作出判决,将该房产按价值38万元采取折价处理,先由张伯获得房产的一半份额,即19万元,其余的19万元为张伯妻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张伯及五个子女共六人平均分配,各分得31666.66元。

  因张伯拥有该房产的一半所有权,故该房产全部归张伯所有为宜,张伯则应支付五个子女各3166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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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9 13:33:57 | 只看该作者
  【法官说法】本案中张伯的两个大女儿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判决。俗话说“百善孝为先”,作为张伯的两个大女儿,本应充分考虑年迈父亲的身体状况,协商解决该老房子的变卖问题,以方便老父亲的晚年生活,而不应百般阻挠,既不协商解决,又不依法到庭参加诉讼,其做法实有不妥之处。鉴于张伯拥有该老房子的一半以上的份额,且房子的整体性特点确实不宜实物分割,可采取折价方法处理,综合考虑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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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12-29 15:02:03 | 只看该作者
当时直接射尿缸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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