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6-6-16 22:07 编辑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关文件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对按照梅市府〔1995〕13号文规定实行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制度人员应清退原个人缴费本息,对财政统发工资人员中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编制内合同制工人应做好制度衔接工作。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经研究,决定停止征缴上述两类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征缴时间
从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征缴。
二、停止征缴对象和项目
(一)对按照《关于贯彻省政府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梅市府〔1995〕13号)文件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止征缴个人养老保险费。
(二)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有关文件规定,对财政统发工资人员中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编制内合同制工人,停止征缴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费。
除上述人员停止征缴外,其他符合纳入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按现行办法征缴其养老保险费,待我市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制度衔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相关要求
(一)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于2016年7月1日-7月15日期间到所属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停止征缴手续。
(二)各县(市、区)人社、财政、地税、社保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组织做好本地的停止征缴工作。
(三)待我市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后,按梅市府〔2016〕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征缴,并补征2014年10月至正式启动前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方式:
市社保局机关科(电话/传真): 2252628
市地税局规费科(电话/传真): 2196139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 6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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