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青年去网吧不上网不打游戏却干起了盗窃

[复制链接] 0
收藏
1
回复
1406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签到天数: 22 天

连续签到: 2 天

[LV.4]偶尔看看III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16-4-16 15:13: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我们每个人都能找到不一样的乐趣。相信很多爱玩游戏的90后都有说过这么一句话:走,一起上网去…


  然而“90后”青年邹某和李某趁着夜黑,在网吧干起了盗窃!


  在沉迷网吧期间发现“生财之道”,“90后”青年邹某和李某辗转揭阳、汕头、梅州、河源等地多次盗窃网吧电脑配件。近日,两人被兴宁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多次收购他们偷来的电脑配件的杨某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作案详情
  邹某和李某原是同学,两人原先都在外地打工,2015年初双双辞工回家以后,一直无所事事,便经常相约到网吧通宵上网。在沉迷网吧期间,两人发现深夜的网吧通常人员稀少,管理较为松懈,便萌生了盗窃网吧电脑配件出卖换钱的“生财之道”。
  去年7月至9月间,两人携带螺丝刀、背包等作案工具先后到揭阳、汕头、梅州、河源等地,专门选择网吧进行入室盗窃,共作案12次,盗得网吧电脑内的CPU、内存条、显卡等配件共计价值人民币68482.8元。得手后,两人多次向丰顺县经营某电脑店的杨某进行推销,贪心的杨某也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这些电脑配件,部分自用,部分在网上销售获利。9月下旬,邹某、李某在河源市源城区某酒店被民警抓获,杨某也在其电脑店被抓获。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杨某有部分退赃行为,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梅州日报

签到天数: 1885 天

连续签到: 8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沙发
发表于 2016-4-17 08:16:10 | 只看该作者
  沉迷网吧不好,很不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广播台

      关闭

      最新公告上一条 /1 下一条

      返回顶部找客服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