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标签看更多好帖

明天起,干这11件事都是犯罪。

[复制链接] 0
收藏
2
回复
5454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签到天数: 22 天

连续签到: 2 天

[LV.4]偶尔看看III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15-10-31 20:33:2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明天起,一大波新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1.造谣:在微信微博发假信息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替考: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医闹:试图通过医闹获利者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虐待:虐待老病残幼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扰乱法庭:在法庭上打骂法官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6.袭警:撒泼耍赖打警察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77条中新增加一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7.拐卖: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也将被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而《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则表述为: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8.私藏禁书:私藏恐怖主义图书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9.超速:校车超速、超载将面临拘役和罚款

  又有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和醉酒驾车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驾驶校车、客车严重超速超员,11月1日起将被判刑;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刑罚将加重。

10.废除“嫖宿幼女罪”,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

  废除“嫖宿幼女罪”对应条款。今后相关行为将依据强奸罪的对应条款处理。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也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意味着,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再仅仅限定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

11.对公共场所宣扬恐怖主义犯罪加处罚金
  细化涉恐怖主义类犯罪的类型,在现行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基础上,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刑法修正案(九)》三审稿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并处罚金”。





签到天数: 54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5]常住居民I

沙发
发表于 2015-10-31 21:19:55 | 只看该作者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而《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则表述为: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个,力度太小,买方同样应该重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885 天

连续签到: 8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板凳
发表于 2015-11-1 18:48:16 | 只看该作者
  都是身边的事得认真看一遍。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广播台

      关闭

      最新公告上一条 /1 下一条

      返回顶部找客服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