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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色交易杖责难,为何总是“法”太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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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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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8 11:50: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央反腐败的“炮火”越来越猛,一些落马官员“权色交易”被曝光,隐藏在这些腐败官员背后的“权色交易”屡屡见诸媒体,被公众称为“性贿赂”的“权色交易”。如何铲出、能否纳入刑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然而,当今在对这些腐败官员的惩处中,“权色交易”滋生的问题却始终远离“定罪量刑”的法典范畴,而仅仅停留于道德谴责的层面,引起公众的质疑声不绝于耳。
在2014年中央第二轮巡视中,采用了以前很少使用的敏感词汇“权色交易”。江苏省在中央巡视组反馈中被指出“腐败干部普遍存在权色交易问题,生活腐化与经济腐败互为因果,如影随形”;黑龙江省则在中央巡视组反馈中被指出“权钱权色交易问题较为突出”,“有的生活腐化、为情妇经商谋利提供方便”。
1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周永康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经查,周永康滥用职权帮助亲属、情妇、朋友从事经营活动获取巨额利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与多名女性通奸并进行权色、钱色交易;……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纪委的文章曾解释称,“通奸”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相关法律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但是在党纪中则有对通奸的惩戒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文章称,由此可见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党纪严于国法,党员违法必先违纪。国法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党员和党员干部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不仅要遵守国法,更要遵守党纪。要时刻以党纪为准绳约束自己,强化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
俗话说”色字头上一把刀”、“万恶淫为首”。然而,在中国古代对官员通奸行为大多要定罪入刑。
我国最早的一份记事史书《尚书》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即通奸处以宫刑。
秦朝法律规定,丈夫杀死奸夫是无罪的。
而按汉代法律,男女都要罚服劳役。
大唐对官员的通奸处罚也没有丝毫的放松,即《唐律疏议》记载:“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但可捉奸押送官府,不服者则可杀之。
大宋法典《宋刑统》中对此有明文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
元代对官员的通奸的处罚又严厉了一些,即使两人通奸未遂,也要进行杖责处罚,也就是打板子,然后降职调任。
明朝草根出身的朱元璋对官员通奸处罚更狠,朱元璋同样鼓励捉奸,若女方的丈夫捉奸在床,对奸夫淫妇可当场直接打死。
到了清代,法律同样规定,对通奸男女可当场杀死。
一直到民国时代,通奸都是犯罪行为,要受刑。(史料来源::综合新京报及南国都市报)
古往今来的所有律法已敲响警钟,权色交易同样是“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那些分享“权色交易”苦果的蛀虫也将自食“色”果。不言而喻,“权钱交易”、“权色交易”都是事实上的一种权力腐败,落马官员的情妇有的充当权钱交易的掮客,理应依法严厉惩处。古人尚且对通奸行为都严惩不贷,而当下腐败官员的通奸行为,仅仅停留在党纪政纪惩戒范围,而在法律上,“权色交易”的通奸行为尚未列入刑法范畴,遏止“权色交易”这显然亟需“法典”应当与时俱进。
在其位,谋其政”,像那些落马的“老虎”何以把“政”字一义演绎为权色交易,有恃无恐,贪得无厌,“台上唱戏,台下‘色’戏”,作为买方的贪官以“权”谋“色”,而卖方则以“色”谋“利”。如此“买卖”关系,如此色胆谋“色”,如此色胆谋“利”,“权色交易”何以游离于法律的边缘?时至今日“权色交易”杖责难为何总是“法”太软?
姜太公《六韬》说:“杀一人而三军震者,杀之;赏一人而万人乐者,赏之”。笔者以为,希望立法机关尽快完善法律上的疏漏,只有重拳打击“唯我独尊”的权色交易——“一人得道,‘情妇’升天”,才能对权力运作的制约和监督起到震慑作用。记得有位哲人这样说过,“道德是靠不住的,良知是靠不住的,惟有常规有效的法律制度,才是最可靠的铜墙铁壁”。(文/宋丞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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