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华府办〔2014〕65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工业项目促建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各单位: 《五华县工业项目促建奖励暂行规定》业经2014年9月12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 五华县工业项目促建奖励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落户我县辖区内工业项目投资企业的建设管理,确保企业落户后履行建设进度承诺,鼓励工业项目早日建成投产,充分发挥园区载体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五华县鼓励外来投资和乡贤回乡投资兴业优惠暂行办法》、《五华县招商引资入园企业“双控”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奖励目的 鼓励企业加快建设进度,早日建成投产,实现园区效益,以企业所缴交的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额的资金作为扶持奖励金。 第二条 奖励对象及方式 对按合同约定如期或提前完成建设和投产的工业项目(含增资扩产),分二步进行奖励。 1. 企业按合同约定如期或提前完成全部厂房建设并通过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落户园区范围内的责任单位为经济开发区;落户园区范围外的责任单位为企业引进单位)持验收通过报告向县财政局申报,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财政局向企业发放相当于企业缴交的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作为扶持奖励资金。 2. 企业按合同约定如期或提前投产并通过投产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由责任单位持验收通过报告向县财政局申报,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财政局再向企业发放相当于企业缴交的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作为扶持奖励资金。 第三条 对逾期建成或投产企业的处理 1. 因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天气或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造成企业建设工期延误的,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责任单位说明原因,经责任单位请示上级同意批准后顺延建设进度的时间,在顺延时间内如期或提前建成投产的,按第二条规定执行。 2. 因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建设进度要求施工建设的,不适用本规定。同时,不能享受《五华县鼓励外来投资和乡贤回乡投资兴业优惠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所有优惠政策;已经享受的应当全额收回或按规定价格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 第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转五华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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