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深圳10月29日电(记者 游春亮)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的该县蕉成镇经济合作社两位正副主任。 蕉岭县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钟胜富和肖秋民(女)利用担任蕉岭县蕉成镇经济合作社主任和副主任职务之便,在林某彪(另案处理)、戴某玉夫妇购买原岭北村位于蕉岭县蕉成镇溪峰路38号1层至3层的集体财产时的过程中,收受了林某彪的送款现金人民币45万元,钟胜富和肖秋民各分得25万元和20万元,后林某彪、戴某玉得以顺利购得房产。另钟胜富和肖秋民在卖房款到账后,在未获得原岭北村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经钟胜富决定,由肖秋民经手,擅自将卖房款中的人民币60400元以工资补助、节日慰问金、电话补助等名义与该合作社相关人员共同私分,两人各分得9600元。 法庭上,64岁的钟胜富的辩护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钟胜富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职务侵占罪,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所指控的两个犯罪行为均不成立。53岁的肖秋民则认罪,她的辩护律师为其作了减轻罪行的辩护。 案件庭审了一天,蕉岭县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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