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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深圳市消委会发布《深圳市信息消费满意度调查分析报告》,同时倡议运营商取消流量清零、降低服务资费、支持带号转网,认为“流量清零”属于霸王条款。该报告还显示,近七成消费者对“手机流量按月清零”的惯例感到不满(昨日《南方都市报》)。 不过“流量清零”算不算霸王条款,消委说了不算,只是其自我解读,法院判决或者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才具有分量。今年2月份,长沙一区法院就驳回了一名消费者手机剩余流量清零的诉讼请求,认为流量并非“物”而是服务的计量,因此清零流量并不侵犯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原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消费者,“应当知道”包月流量是附有时间条件的,否则不可能提供优惠,所以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并未受到侵犯。另外,不少律师也认为消费者与运营商的合同(消费者往往很少仔细查看)中已经明确约定,双方自愿订立合同,并不违背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原则。
综合各种法律意见,就流量清零问题,消费者实在是很难告倒运营商的。这一问题这么受关注,多少跟国人对运营商的“不爽”有关。其实“流量清零的逻辑”和租房、酒店住宿的逻辑是一样的:你租了一个月,不能因为提前几天走了,让房东退点钱;住店时间到第二天中午12点,你不能因为自己早上6点走了,让酒店退6个小时房钱。
技术人员对“流量清零”问题的看法也值得重视。通讯专家的行话是“流量额度是一种对有限的资源进行分配和管理的、呈现在消费者面前的服务资源分配承诺”,说白了流量这东西,你用它运营商才“生产”它,不消费就没有“生产”。它是一种服务,而不是“物”,没有物权。有消委会提出“允许消费者将吃不完的肯德基套餐鸡腿留到下顿吃”的观点,但区别在于流量这东西,不是你月初付了钱,运营商就把所有流量一下子“生产”出来给你拿走了,而是你用的时候,它才“生产”。
那么消委会借助这个时机发布报告是不是能对运营商产生一些压力呢?笔者以为在“流量清零”问题上,运营商不会有根本改变,且不说法律上、技术上、国外对比上,运营商都有站得住的理由,光是考虑利益因素,运营商怕是也不会退步。
窃以为,消委会在提出相关倡议前,先请教一些法律、技术专家,扎扎实实提升自身的专业程度,抓住对方的把柄和漏洞,再发起攻击,或许比泛泛地迎合热点话题更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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