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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姐还在哺乳期中,昨天在公司就遇到领导刁难。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表姐到点下班,不料领导不给,还很大声说公司没有这样的规定。表姐当时火到想打人,但还是想着不要和他正面冲突,等明天上班跟上级领导反馈先,忍着气又坐回了座位!
当妈不容易,尤其是还在哺乳期上班的妈妈们!白天为老板打工,晚上为孩子打工!想喘一口气,都得到半夜孩子熟睡,才有自己的时间!真是太无良了,这是劳动法规定的,还是温家宝总理提名的,怎么能说没有这样的规定呢,表姐正在收集法律条文中,看看是法律大还是领导大!
最后要提醒妇女们:遇到问题时千万不要怕,不要退缩,要学会自我保护自己,必要的时候可以去找当地的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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