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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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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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2 08:54: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走过的近乎悲壮的诉讼之路让人唏嘘不已。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为了捍卫法定的行政程序。这么多年来,围绕征收土地特别是征收农民土地和城市旧房拆迁,发生了不少人为酿就的悲剧。在利益的驱动下,少数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就土地和房产问题形成了强烈的对立。
一些地方政府恰恰对政府不得自行强制拆除的规定视而不见,在他们看来,自己就是地方的主宰者。也正是在政府的带领下,有关职能部门即便明知自己对公民有某种义务,也不愿意履行,其目的就是要配合政府的强制拆迁,给被拆迁人的行政诉讼设置重重障碍,让被拆迁人喊冤无门。
毫无疑问,在这一轮又一轮的官民之间的博弈中,政府从人脉资源、信息资源到财力资源等各方面都占据着巨大的优势。
当地政府为抗击诉讼而利用政府资源进行的的层层障碍,
在房地产资源的博弈过程中,作为房产或者地产所有者的广大普通百姓,也许正面临着更具变数的风险。
还有大量的普通民房将被拆迁,还有大量历史人文景观将被毁灭,由此,我们不得不担心,下一个,将在哪个法院继续进行“马拉松式的诉讼”?!
我们中国有一种传统的思维观念,那就是公为大,私为小,这种观念约同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虽然牺牲私利去填充公利可能存在法律上的疑点,甚至已经明显表现为非法,但基于观念上对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袒护,以及对私人利益的漠视,这种对合法性的质疑就容易被忽略。即便有人公开提出这种质疑,也难得到有关部门的回应和支持。我们还要看到,除了观念上的偏袒外,更重要的是在实践环节存在制度上的障碍。
正是在这种缺陷性的制度的客观纵容下,某些公共机构就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对法律的规定漠然视之,可惜深受此害的公众却无法得到权利的救济。
这件普通的案件折射出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许多问题,特别是人们很自然想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并呼吁相关立法,遇到没有明显的相应法条规定的事件,人们关心的只是赶快弥补立法的漏洞,而法官在一旁心安理得地做起了不作为者,这在我国似乎成了一个合乎逻辑并司空见惯的现象。
诚然,在中国法律界,秩序、统一、权威仍然是最高价值的,法官对法律条文的超越,甚至打擦边球都可能被视为大逆不道,更遑论创造先例了。但是现实的问题是,面对纷繁复杂和变化多端的社会生活,成文法典的滞后性、空缺性和僵硬性已日显突出,单靠制定法已不可能为司法判决提供稳定和客观的基础。
立法权威的式微和法官独立思考的增长是不可避免的。再则,司法判决本来就是适用法律的形式主义和解决现实问题的实质主义的结合,也就是说,法官的工作是在法律的明确性和灵活性之间寻找平衡的过程。
不可否认,中国现在还没有建立判例法制度,法官进行创造性活动的制度瓶颈是明显存在的,对这个问题需要强调的是,我们的法官不能坐等所谓制度条件的成熟,正如哈耶克所说,制度不是构建的,而是人类行动的产物,是演化的结果,司法制度的成熟与法官自身的实践活动以及自身的进取和抗争是分不开的。
此外,目前,部分法官素质的不高和专业素养的不足,也是制约我们让法官进行创造性判决的一个重要理由,殊不知,法官素质的提高除了专业教育外,更重要的是职业训练的加强和实践手段的丰富、范围和机会的扩大,法官素质的提高,也是法官在不断的创造性活动中的试错和不断的经验累进中完成的。当然,在中国目前的现状和法治语境下,法官进行创造性判决和实践活动是对一些习惯、惯例甚至法条本身的违反,法官自身也要冒一定风险和付出一定代价。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司法不再是简单的审判活动,他是法律理论、法律条文的法律现实的交汇处,是沟通法律言词师姐和现实世界的桥梁,是法律理想和价值走进社会生活的入口,是人们化解纠纷、论证问题,共享法治和谐的基础平台。新时代法官不应是法条下的自动售货机,而应是巧妙游离于规则与事实之间的能工巧匠和思想家。但愿我们的法官不负时代使命,本着天下情怀,早日把不予受理送进历史博物馆。
别把法律当玩偶。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企业和人一样,都是要讲道德的,程序正义和结果公正都是法律追求的目标,置法律的程序正义于不顾,针对个人采取这种法律恐吓,挑战社会的最低道德底线是否失策。财富对道德底线和程序正义的挑战和藐视,在原告提起诉讼时的任性行为上体现得淋漓尽致,我们是否模糊了事情的本来面目,偏狭固执地运用了自己的话语优势,而悄悄转移了对报道中事实真相的关注,从而有可能丧失客观中立审慎的原则。
我不相信法官会屈服于财富的压力,我也不怀疑法官的品德操守,我宁愿相信的是,他们偶然的漫不经心,和对当事人的那么一点点傲慢和漠视,使立案程序出了一点他们也没有想到的不周到之处,而这正是我们经常要说的,恐怕是还缺乏那么一点点对法律精神的法律信仰的追求。
任何权利和权力的滥用,都会对社会进步造成巨大的障碍,都会对法律尊严造成巨大的损害。公权力滥用对社会和法制的羁绊,早已经被人批判。我这里要指出的是,私权利的滥用,同样会后果很严重。财富权利是一种私权利,它可以腐蚀公权力,利用公权力,扭曲社会良知,影响社会是非观,破坏社会和谐秩序,把法律当玩偶,损害法律尊严。崇拜权力,迷信金钱,不是对我们的社会信仰造成了莫大的冲击吗?
警惕法律在权力和权利的双重压迫下,被异化和奴化成强势者的恶梦,重塑法律的尊严,重拾我们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才是最大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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