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号下午,梅州市大埔县大埔中学初一5名学生到汀江茶阳镇印山背大沙坝河段玩水 ,其中3名学生由于上游500米左右水库突然放水冲走失踪,其中两名安全自救。至4月3日中午12时许,3名溺水学生的尸体已全部打捞上岸。据其中2名生还学生证实:当时他们5人正在河滩玩耍,当时水深膝盖位置,上游水库突然开闸放水,由于水流缓急,冲走其中3名学生。 事故发生至今8天,无任何单位出面承担责任和善后工作。 我们家属一致认为,此次重大安全事故,事出有因: (1)
经现场勘查,走访群众了解到事故现场存在过非法采沙活动,由于挖沙等行为的存在,造成汀江河床高低不平、深浅不一(最大落差6米),致使汀江天然游泳环境安全无法保障。引发此次事故,挖沙单位或个人应负主要责任。 (2)
事故现场上游500米左右的水电工程,无规律放水、放水时没有警告、水流急,使下游水下情况不明,带来汀江河床的安全隐患,引发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3)
经现场勘查,事故现场丁字堤严重坍塌,改变河道原来正常流向,引起西门河和汀江河交汇处(事故点)的急流漩涡,直接引发此次三个孩子溺水事故发生。汀江航道整治筑坝工程存在偷工减料、不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承建方(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应负主要责任,有关主管单位应负连带责任。 (4)
主管单位没有在溺水事故的高发地段和常有未成年人出没的河段,树立醒目警示牌,也没有派专人巡查,劝阻和禁止他人游泳,尤其是没有禁止未成年人在挖沙的危险区游泳,没有及时对挖沙行为进行阻止,责令对沙坑回填,没有对违法挖沙行为进行处罚。主管部门应承担失职、过错的连带责任。 以上几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后造成三个未成年人溺水身亡事故应该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给我们三个家庭造成无法挽回的永远伤痛和经济损失,导致我们三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家破人亡。希望有关部门敢于承担责任,政府信息公开,给我们一个安慰;强烈要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就本次事故作出客观公正的调查报告,并责成相关的责任部门及单位对家属做出合理的赔偿,而不是袖手旁观。还我们一个公道;给三个失去宝贵生命的孩子一个说法。防范于未然,举一反三,不要让悲剧重演,造福一方百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