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新婚姻法争房案:女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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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9 14:56: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是外地人没有北京户口,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现在丈夫要求离婚想独占该房,为此荆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昨天,记者获悉,丰台法院依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认定涉案房屋应当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本市首例相关案件。

妻子要求房屋共有

原告荆女士回忆说,她与李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7年1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买房时,她没有北京户口,丈夫李先生有北京户口。由于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李先生的名字,荆女士的名字未能记载。

荆女士称,买房时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如今,李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

丈夫称房屋父母出资

被告李先生不同意荆女士的说法。李先生说,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该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他从未多次提出离婚。李先生认为,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他要求驳回荆女士的诉求。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李先生请来自己的母亲出庭作证。作为证人,李先生的母亲说,是她主动要求给儿子李先生买房,她和老伴陪着儿子儿媳一起去看的房,她总共给了儿子17万多元用于购房。荆女士不认可证人李母的说法,她表示婚后购房其父母也出资了,购房款中还有夫妻共同的存款。

法院判决

房产归丈夫个人所有

丰台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荆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李先生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应当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告荆女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法院指出,由于在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税款及之后的房屋贷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如果以后原被告出现离婚情形,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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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2-19 21:52:26 | 只看该作者
以后咱自己买房,只写父母和自己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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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板凳
发表于 2011-12-20 06:40:3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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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地板
发表于 2011-12-20 11:39:17 | 只看该作者
女方证据不足也难怪败诉,提醒以后结婚的女方如果要合资购买结婚用房,要留点凭证才好,不然又是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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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5#
发表于 2011-12-20 12:27:46 | 只看该作者
对的,购房要留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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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6#
发表于 2011-12-20 16:15:14 | 只看该作者
女方悲剧了。。。这社会,做啥都要留点证据。本来夫妻是最亲密的关系,这也太什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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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7#
发表于 2011-12-20 17:59:47 | 只看该作者
买房都留证据。这样的婚姻有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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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8#
发表于 2011-12-20 22:41:13 | 只看该作者
离什么婚嘛!这样有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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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12-27 22:47:16 | 只看该作者
xie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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