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政府牵头专管校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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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8 11:29: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天,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表示,应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牵头单位,成立专门协调机构,负责“全国校车安全工程”。校车在行驶过程中,应享有一定特权。

应由国家安监总局牵头
今年两会期间,周洪宇曾递交《关于实施校车安全工程的议案》,提议在全国推行“校车安全工程”。他表示,应成立专门协调机构负责“全国校车安全工程”,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牵头单位,公安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司法部等为配合单位。这个专门委员会可以去年实行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为基础,制定适合中小学生乘坐需要的校车各项技术标准和校车生产准入制,制造符合标准要求的校车。

政府引导结合市场运作
他建议“全国校车安全工程”一方面靠政府引导,一方面靠市场运作。国家对学生车费补贴,由各级政府财政按比例分担,如东部发达地区自己解决,中部一般发达地区中央、地方各半,西部欠发达地区中央承担70%,地方承担30%。对校车生产厂商和校车运营方则给予政策性优惠,比如对校车主要零部件可减免税收,校车运营所得税部分减免等。
周洪宇表示,校车由国家统一购买,运行路线则由当地公安、教育部门和运输公司协定,采取招标方式将运营权交给运输公司,国家予以财政补贴。要知道详细校车安全运行程序等规范性要求、校车安全维护、维修等标准程序,由公安部门监管。

校车行驶中应享特权
他还主张,校车在行驶过程中享有某些特权,比如只要校车停靠在路边上下乘客,校车旁边车辆都要停驶且保持车距。要逐渐使国民认识到校车与消防车、救护车等相等,甚至享有优先通行权,自觉避让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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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8 11:30:04 | 只看该作者
对话

“政府买单校车 侧重农村地区

人物:贺延光 身份:著名摄影记者,采访中多次遇到校车塞满孩子的情况。

甘肃校车事故当晚,著名摄影记者贺延光通过微博,发布一张去年拍于云南的超载校车照片,引起关注。

新京报:能谈谈你拍这张照片时的情况吗?

贺延光:去年11月11日,云南洱源县,我们去卫生院采访乡村医生,卫生院旁边有个幼儿园,有几十个孩子。当时正好赶上他们放学,孩子们都往一辆车里挤,我就拍了这张照片。

新京报:对于校车问题,你做过哪些调查?

贺延光:我住的小区有几家国际学校,时常能看到他们的校车。我留意了一家加拿大国际学校的校车,原来只是普通的颜色,现在都换成醒目的黄色,很国际化,运营很规范,比如必须要把孩子交到家长手里,如果孩子家在马路对面,司机调头也要把孩子交到家长身边,不会让家长和孩子穿马路。

新京报:对于校车问题,你有哪些建议?

贺延光:政府完全可以(把校车)全管起来,资金和政策上大力支持。校车费用不应转嫁给学校和家长,该由政府承担。尤其是要侧重于农村地区,农村偏远,交通不便,教育投入薄弱。有网友想通过募捐等公益行动来资助,我不太赞成,政府应该做的事情不应该让公益来代替。本报记者 张太凌

“校车安全监管 应该立法明确”

人物:袁桂林 身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

新京报:能谈一下政府购置校车的经费问题吗?

袁桂林:现在很多孩子上学远,回家要坐车,这是学校布局调整合并的结果。政府不肯把学校布置那么多,布置学校多要多花钱,政府想少花钱办教育,甚至不花钱办教育。

校车购置和校车运行都需要经费,他们也缺少更多的经费用于校车投入。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实行以县级财政为主,而在中西部的不少地区,很多县的县级财政主要用于义务教育了。

新京报:校车安全事故,应该向哪个部门问责?

袁桂林:没有法律能说清楚这个职权在哪里,没任何法律依据。校车管理现行的是共同管理共同负责,但共同管理共同负责就是无人管理,无人负责,缺乏责任主体。校车究竟隶属哪个部门管,在公安、教育和交通等部门之间,并无明确的职权分工。

新京报:校车安全,是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被提及?

袁桂林:《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都谈到了学校安全,但都没提“校车”俩字。“学校安全”指校园内安全,但校车运行是校外,这都没提,这是很不该的。教育部门不知道是不是自己的责任,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找不到责任主体。

事故发生在路上,那就按普通的交通事故来处理,这对孩子们不公平。如果用普通交通事故来处理校车事故,我认为是最低标准。校车事故频发,却在问责对象上含糊不清,这种现状应该改变,相关立法上应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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